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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3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李悌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32號

原告
美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4,100元(即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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