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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周玉蘭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頴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被告「同意」系爭貨品瑕疵扣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00元之證明。並說明原告所提彙算單所載「截至98年1月31日:朝全(升力)欠高明營造1,038,650元」之計算依據,及相關事證。另被告應提出其抗辯原告所提彙算單所載「扣款562,700元」,為被告於本件抗辯瑕疵扣款918,125元以外之其他瑕疵之相關證明。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兩造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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