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41號原 告 清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華 訴訟代理人 傅啟武 被 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就被告答辯(四)狀之內容於10日內表示意見,並依時序提出歷次請款單據(特別是99年12月10日以後,就本件爭議月份之請款單據)。被告則應於10日內具狀提出承攬商港口商有限公司的請款計價單據及原告就其計價方式知悉之證據方法。兩造繕本並應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