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41號

原告
清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瑩華
訴訟代理人
傅啟武
被告
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朱言貴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具狀就被告答辯(四)狀之內容於10日內表示意見,並依時序提出歷次請款單據(特別是99年12月10日以後,就本件爭議月份之請款單據)。被告則應於10日內具狀提出承攬商港口商有限公司的請款計價單據及原告就其計價方式知悉之證據方法。兩造繕本並應逕寄對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堯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