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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莊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優活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縱曜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崇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嘉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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