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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43號

上訴人
豐永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4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7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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