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59號
- 原告
- 財政部臺灣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
- 法定代理人
- 董素貞
- 訴訟代理人
- 胡雅雯
- 被告
- 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佩芩
- 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 律師
- 被告
- 富響工程展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政翔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欄中關於「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素貞」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新圖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佩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