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5號
- 原 告
-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松
- 訴訟代理人
- 楊興輝
- 訴訟代理人
- 王國泰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志平
- 被 告
-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雲基
- 訴訟代理人
- 林若君
- 訴訟代理人
-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聲請人因與__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