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35號 原 告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松 訴訟代理人 楊興輝 訴訟代理人 王國泰律師 複代理人 廖志平 被 告 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雲基 訴訟代理人 林若君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5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聲請人因與__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 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 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學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