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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6號

上訴人
欣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9年度訴字第336號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

5,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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