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4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唐立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