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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告
丙○○
被告
唐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1月6日以98年度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8,150元。該項裁定已於99年1月20日合法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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