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光宇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雙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97,6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