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02號原 告 仕楷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坤隆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價金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385元,而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