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16號
- 原告
- 歐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慧妮
- 訴訟代理人
- 康春田律師
- 被告
- 王木火即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
- 訴訟代理人
- 江來盛律師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交付原告。
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模具交還原告。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叁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查原告起訴聲明原僅請求:⒈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之貨品交付原告。⒉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之模具交還原告。嗣於訴訟進行中,追加聲明如不能給付上開貨品、模具時,應給付貨品價值計人民幣92,921.82元、模具價值人民幣771,915元予原告,係本於同一之基礎事實所為請求。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7年8、9、12月及98年1、2月間分別向被告在上海設立之上海笙帆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因被告交付之貨品嚴重不良,遭原告之客戶退貨,原告乃依約主張解除契約,並取消業已下單訂貨部分。惟被告不服,另案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訴請原告給付貨款判決確定,認定原告已下單訂貨之貨款計人民幣91,608.42元部分,不許原告取消訂貨而撤銷或解除契約,即認定兩造上開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成立。上開原為原告取消訂單之貨品貨款既經原告全數匯款付清,被告依約負有確認上開貨品驗貨符合出貨標準後,交付予原告之義務。惟原告通知被告給付如附表一之貨品(即被告99年8月26日辯論意旨狀證物一及被告99年12月14日辯論意旨狀證物五「歐貿未處理定單庫存明細」所列之品名及數量,下稱系爭貨品),及因兩造已無繼續合作,被告應歸還如附表二之模具(即被告99年8月26日辯論意旨狀證物二及被告99年12月14日辯論意旨狀證物七「歐貿模具明細」所列之品名及數量,下稱系爭模具),均置之不理,爰依約及民法第597條、第598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品及模具,若被告無法給付,則應賠償貨品及模具之價值。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兩造交易5年來,被告從未催告原告將系爭貨品及系爭模具取回,復未告知系爭貨品及系爭模具之下落,甚至98年4月底原告向被告要求取回時,被告亦不給付,將系爭物品搬走,遑論原告於98年4月9日已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退還貨款及模具,被告均拒絕返還。
⒉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如附表一之系爭貨品大多係組裝完整之貨品,非散裝貨品,有被告於購貨契約書上親自簽名可證,被告就此復未有異議。嗣原告主張如被告不能依債之本旨將系爭貨品及模具交還原告,應折算等值之人民幣予原告後,被告始辯稱系爭購貨契約等不實,故意延滯訴訟程序。再參兩造經調解,被告同意由原告於4月23日派人至現場察看系爭貨品及模具,並予拍照,卻僅可遠觀拍照,不可翻開箱子細究,系爭貨品及模具極可能已無法依債之本旨給付。
(三)聲明:⒈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貨品交付原告,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貨品價值計人民幣92,921.82元予原告。⒉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模具交還原告,如不能給付時,應給付模具價值計人民幣771,915元予原告。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自始無意受領系爭貨品,反惡意拒絕給付貨款,片面取消訂單,被告多次催告,仍置之不理,始另案起訴請求原告給付貨款。依一般經驗,如原告有意受領系爭貨品,當持續關心系爭貨品之生產進度及交貨期限,於被告另案起訴請求原告給付貨款時,應即向被告提出交付系爭買賣標的之意思表示,則本件係因原告拒絕給付貨款,非被告拒絕履約交付系爭貨品及系爭貨品。遑論,原告亦未要求被告交付貨品,足見原告無意受領系爭貨品。且原告於本件起訴後,復未要求被告交付系爭貨品,僅吹毛求疵,延滯訴訟程序,恐係原告於被告執行取得貨款後心有未甘,貿然起訴,實則本件原告否認系爭貨品之買賣,足見原告無意受領系爭貨品。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實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原告已明白表示同意以被告99年8月26日辯論意旨狀證物
一、二之數量及內容為準,原告於99年7月8日陳報之相片亦已拍攝有系爭模具照片,原告突然主張本件有給付不能之情形,復未舉證證明,已前後矛盾。原告於99年4月23日至系爭貨品及系爭模具放置場,僅係拍照,被告復未與原告同至該地點會勘點交,何來發現貨品數量不符。
(三)本件被告固不爭執如附表一所列系爭貨品品項及數量,及貨品價值為另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所認定之人民幣92,921.82元,至系爭模具因已使用過,均係舊品,非如新品之價值。再按,原告前拒絕給付貨款而無故取消系爭貨品之訂單,已構成受領遲延,被告因原告受領遲延生有保管費用之損失,原告主張於原告清償該保管費用前,同時履行抗辯權。
(四)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若受不利之判決,請准供擔保免於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貨品一批,價值為人民幣92,921.82元,置於被告處。
(二)原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模具一批,置於被告處。
(三)上開貨品貨款及模具款業經原告給付完畢。
(四)被告就上開貨品及模具,有交付原告之義務。
四、法院之判斷: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貨品及模具,為被告以前詞置辯,則本件應審究者厥為:㈠被告交付告上開貨品及模具之義務,有無給付不能之情形?㈡若被告有給付不能之情形,則就上開模具一批,原告為代償請求之合理金額為若干?經查:
(一)原告有如附表一所示系爭貨品一批,及如附表二所示系爭模具一批,置於被告處,上開貨品貨款及模具款業經原告給付完畢,被告就上開貨品及模具,有交付原告之義務,為兩造所不爭執。又被告於另案請求原告給付上開貨品及模具之保管費用,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73號判決,認為被告並未證明其已合法提出給付(即將貨品及模具整理好),並將合法提出給付之事實,通知原告,並催告原告於何時何地前來受領,故被告主張原告有受領遲延之事實,請求原告給付被告保管系爭貨品及模具之費用,為無理由等情,有該判決在卷可憑。故被告以因原告受領遲延生有保管費用之損失,於原告清償該保管費用前,被告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云云,自無可採。被告於本件雖表明其有義務交付且願意交付上開貨品及模具,惟其於另案既以保管費用據以爭執,則原告提起本訴,尚難認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按原告請求被告為一定給付,同時主張被告如不能為該項給付時,則應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此類請求即為學說上所稱代償請求。代償請求並非以本來請求無理由為條件,始請求就代償請求裁判,或請求擇一為裁判,故非訴之預備或選擇合併,而為單純之合併,法院自應併予調查裁判。原告固主張其於99年4月23日派人至被告存放上開貨品模具之現場,察看系爭貨品及模具,並予拍照,卻僅可遠觀拍照,不可翻開箱子細究,系爭貨品及模具極可能已無法依債之本旨給付等語,並提出其於99年4月23日照片17幀在卷可憑。惟依照片所示,部分物品包裝之堆放雖嫌凌亂,惟除了裝有「10孔BIT條」之數個袋子有封口外露之現象外,尚無從證明有滅失或不存在之情。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明有「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之可能,則系爭貨品及模具,既仍由被告占有中,當無給付不能之問題。故原告請求如被告如不能給付系爭貨品或模具時,應為金錢賠償,即屬無據。
(三)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貨品及交還如附表二所示之系爭模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請求被告如不能給付附表一、二之貨品或模具時,應給付貨品價值計人民幣92,921.82元、模具價值人民幣771,915 元予原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兩造其餘訴訟資料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尚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六、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貨品): ┌────────┬───────────┬─────┐ │定單編號 │品 名 │數 量 │ │ │ │ │ ├────────┼───────────┼─────┤ │PO000000-00 │A7130散裝 │ 3240套 │ ├────────┼───────────┼─────┤ │PO000000-00 │A7130散裝 │ 3240套 │ ├────────┼───────────┼─────┤ │PO000000-00 │PP橘紅PMS485C+TPR黑色 │ 6480隻 │ │PO000000-00 │60MM染黑磁性套筒 │ │ │TD0000000C-AC │ │ │ ├────────┼───────────┼─────┤ │TD0000000C-AD │橘紅透明上蓋:AS │ 6480個 │ │ ├───────────┼─────┤ │ │黑色底蓋ABS │ 6480個 │ │ ├───────────┼─────┤ │ │PMS485橘紅BITS座 │ 各6480個 │ │ ├───────────┼─────┤ │ │黑色連桿:ABS │ 12960個 │ │ ├───────────┼─────┤ │ │橘紅色插軸:ABS │ 12960個 │ │ ├───────────┼─────┤ │ │PAMTOMOME10C深灰色吊柄│ 6480個 │ ├────────┼───────────┼─────┤ │PO000000-00 │BD7259成套包裝 │ 1000套 │ ├────────┼───────────┼─────┤ │A7172半成品庫存 │彩盒 │ 3108個 │ │ ├───────────┼─────┤ │ │後燈片 │ 3108個 │ │ ├───────────┼─────┤ │ │手柄上蓋 │ 3108個 │ │ ├───────────┼─────┤ │ │手柄下蓋 │ 3084個 │ │ ├───────────┼─────┤ │ │工具盒上蓋含海綿 │ 3108個 │ │ ├───────────┼─────┤ │ │工具盒下蓋含EVA │ 3108個 │ │ ├───────────┼─────┤ │ │電池座 │ 3108個 │ │ ├───────────┼─────┤ │ │電池蓋 │ 3108個 │ │ ├───────────┼─────┤ │ │貼紙 │ 3108張 │ │ ├───────────┼─────┤ │ │鎖扣 │ 2744個 │ │ ├───────────┼─────┤ │ │C型前插 │ 3108個 │ │ ├───────────┼─────┤ │ │反光罩 │ 3108個 │ │ ├───────────┼─────┤ │ │鐵心 │ 3108支 │ │ ├───────────┼─────┤ │ │強接杆 │ 3108支 │ │ ├───────────┼─────┤ │ │置物條 │ 6216條 │ │ ├───────────┼─────┤ │ │棘輪手柄 │ 3108支 │ │ ├───────────┼─────┤ │ │紙箱 │ 390個 │ └────────┴───────────┴─────┘ 附表二(模具): ┌──┬──────────────┬───────┐ │編號│模具名稱 │備 註 │ │ │ │ │ ├──┼──────────────┼───────┤ │ 1 │10孔BIT條 │黑色部分為10孔│ │ │ │BIT條 │ ├──┼──────────────┼───────┤ │ 2 │A0000-000 SOSII燈組上蓋 │ │ ├──┼──────────────┼───────┤ │ 3 │A0000-000 SOSII燈組下蓋 │與編號16為同一│ │ │與7142共用 │套模具 │ ├──┼──────────────┼───────┤ │ 4 │A0000-000 SOSII燈組電池盒 │ │ ├──┼──────────────┼───────┤ │ 5 │A0000-000 SOSII燈組電池蓋 │ │ ├──┼──────────────┼───────┤ │ 6 │A0000-000 SOSII燈組鎖扣A │ │ │ │與7142共用 │ │ ├──┼──────────────┼───────┤ │ 7 │A0000-000 SOSII燈組鎖扣B │ │ ├──┼──────────────┼───────┤ │ 8 │A0000-000 SOSII燈組推鈕 │ │ ├──┼──────────────┼───────┤ │ 9 │A0000-000 SOSII燈組把手主體 │ │ ├──┼──────────────┼───────┤ │10 │A0000-000 SOSII燈組大螺牙 │ │ ├──┼──────────────┼───────┤ │11 │A0000-000 SOSII燈組小螺牙 │ │ │ │與7172共用 │ │ ├──┼──────────────┼───────┤ │12 │A0000-000 SOSII燈組前鏡片 │ │ ├──┼──────────────┼───────┤ │13 │A0000-000 SOSII燈組後鏡片 │ │ ├──┼──────────────┼───────┤ │14 │A0000-000 SOSII燈組燈座 │ │ │ │與7172共用 │ │ ├──┼──────────────┼───────┤ │15 │A0000-000 A7142上蓋 │ │ ├──┼──────────────┼───────┤ │16 │A0000-000 A7142下蓋 │與編號3為同一 │ │ │與7141同一套模具 │模具 │ ├──┼──────────────┼───────┤ │17 │棘輪手柄-001 棘輪手柄主體 │ │ │ │+開關 │ │ ├──┼──────────────┼───────┤ │18 │棘輪手柄-002 棘輪手柄上蓋 │ │ ├──┼──────────────┼───────┤ │19 │棘輪手柄-003 棘輪手柄底蓋 │ │ ├──┼──────────────┼───────┤ │20 │A0000-000 A7172-XJ上蓋 │ │ ├──┼──────────────┤ │ │21 │A0000-000 A7172-XJ下蓋 │ │ ├──┼──────────────┼───────┤ │22 │A0000-000 A7172-XJ鎖扣 │ │ ├──┼──────────────┼───────┤ │23 │A0000-000 A7172-XJ手把上蓋 │ │ ├──┼──────────────┼───────┤ │24 │A0000-000 A7172-XJ手把下蓋 │ │ ├──┼──────────────┼───────┤ │25 │A0000-000 A7172-XJ推鈕 │ │ ├──┼──────────────┼───────┤ │26 │A0000-000 A7172-XJ前鏡片 │ │ ├──┼──────────────┼───────┤ │27 │A0000-000 A7172-XJ後鏡片 │ │ ├──┼──────────────┼───────┤ │28 │A0000-000 A7172-XJC型燈罩 │ │ ├──┼──────────────┼───────┤ │29 │A0000-000 A7172-XJ電池盒 │ │ ├──┼──────────────┼───────┤ │30 │A0000-000 A7172-XJ電池盒 │ │ ├──┼──────────────┼───────┤ │31 │19PCS PP透明-1 PP透明-1 │ │ ├──┼──────────────┼───────┤ │32 │PP透明-2 PP透明-2 │ │ ├──┼──────────────┼───────┤ │33 │PP透明-3 PP透明-3 │ │ ├──┼──────────────┼───────┤ │34 │A0000-000 A7137-插軸A+B │ │ ├──┼──────────────┼───────┤ │35 │A0000-000 A7137-連接桿 │ │ ├──┼──────────────┼───────┤ │36 │A0000-000 A7137-背夾 │ │ ├──┼──────────────┼───────┤ │37 │A0000-000 A7137-手把主體 │ │ ├──┼──────────────┼───────┤ │38 │A0000-000 A7137-手把包膠 │紅色部分為主體│ │ │ │、黑色為包膠 │ ├──┼──────────────┼───────┤ │39 │A0000-000 A7137-上蓋 │ │ ├──┼──────────────┼───────┤ │40 │A0000-000 A7137-下蓋 │ │ ├──┼──────────────┼───────┤ │41 │A0000-000 A7137-置物座A │ │ ├──┼──────────────┼───────┤ │42 │A0000-000 A7137-置物座B │ │ ├──┼──────────────┼───────┤ │43 │SLEEVE SLEEVE小圈圈 │ │ ├──┼──────────────┼───────┤ │44 │S2265-P4尼龍調整螺絲 │黑色塑膠部分 │ │ │尼龍調整螺絲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