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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77號

檢查公司帳目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複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被告
乙○○○○○○ ○.
被告
香港商亞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律師

      紀鈞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檢查公司帳目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9年6月22日具狀追加美國德拉瓦州法人「甲○○○ ○○○」為被告,惟未於追加起訴狀內記載美國德拉瓦州法人「甲○○○○○○」之真正事務所或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經本院於99年9月28日當庭命其於5日內補正,原告雖於99年9月13日補正美國德拉瓦州法人「甲○○○○○○」之營業所在地,惟迄未補正美國德拉瓦州法人「甲○○○○○○」之法定代理人。從而原告追加美國德拉瓦州法人「甲○○○○○○」為被告部分,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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