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得就對造補提之書狀表示意見或陳報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