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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1號

原告
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聰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被告
高德樹
被告
陳玉釵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孟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判決日期欄「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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