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 第2149號),經被告3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9年2月25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44951元,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