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28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鈺滿堂興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2149號),經被告3人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經本院於99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4951元,該裁定已於99年3月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