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31號上 訴 人 甲○○ 丙○○ 被 上 訴人 志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0,17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