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9號原 告 陳妤庭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胡雅芳 被 告 王銘里即王文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卷內重慶森林茶行相片所示物品之來源,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三第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