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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峻隆

  • 原告
    陳妤庭
  • 被告
    王銘里即王文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9號原   告 陳妤庭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胡雅芳 被   告 王銘里即王文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 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卷內重慶森林茶行相片所示物品之來源,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民事三第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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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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