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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黃峻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19號

原告
陳妤庭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
複代理人
胡雅芳
被告
王銘里即王文里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王耀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2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並應就卷內重慶森林茶行相片所示物品之來源,提出說明,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民事三第庭 法 官 黃峻隆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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