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77號
- 原告
- 伯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梅
- 訴訟代理人
- 陳賜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煌善
- 被告
- 臺中市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刁建生
- 訴訟代理人
- 宋永祥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志誠律師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十日內具狀對於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性質?如認屬違約金究竟為何種性質之違約金?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之請求權基礎為何?被告是否因本件原告未履約而造成損害?損害之具體數額為何?差額保證金部分,被告是否因此重行招標,並因而產生損害或差額?等問題,具體書明及表示意見,繕本並請直接送達對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