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選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王銘、李慧瑜、吳崇道
- 被告劉採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24號 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魏莉芸 被 告 劉採圓 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採圓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選舉區第一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選人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委員 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觀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即明。經查,本件民國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 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之選舉,經開票結果,被告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當選為99年臺中市第一屆霧 峰區萬豐里里長。是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之情事,遂於9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有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及原告起訴狀上本院收文戳印在卷可稽。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程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係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登記2號候選人,前 係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因選情競爭激烈,其配偶即訴外人莊清安、其樁腳即萬豐村第9鄰鄰長訴外人周素容、萬 豐村村民訴外人梁陳綿、訴外人黃奇挺等人,為求被告順利勝選,分別為下述賄選犯行: 1.於99年11月初某日傍晚,梁陳綿至訴外人莊湯寶珠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228巷34號之住處,向莊湯寶珠 表示莊湯寶珠家裹有2票,而交付新臺幣(下同)4,0 00元 之買票賄款予莊湯寶珠(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惟莊清安 、梁陳綿誤認僅有2位具有投票權),並表示該4,0 00元行 賄之金錢,係莊清安所支付,而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要 求莊湯寶珠支持被告及訴外人江勝雄當選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莊湯寶珠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於收受賄款後,並允諾支持之意。嗣莊湯寶珠親耳見聞莊清安表示該賄款係莊清安所給予,但莊清安擔心莊湯寶珠不會投票予被告等人,莊湯寶珠心生不滿,而將賄款退回予梁陳綿。2.於99年11月6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林雅鳳位於臺中縣霧 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7號之住處,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共交付3,000元予林雅鳳(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要求林雅鳳及其家人支持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而林雅鳳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款3,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3.於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周素容至訴外人何美玉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146巷59弄13號之住處,適逢何美 玉在住處外洗東西,周素容即以每票1,000元之代價,共交 付6,000元予何美玉(該戶有3位具有投票權),要求何美玉及其家人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而何美玉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4.於99年11月初某日,周素容至訴外人吳濟各、李秀絨夫妻倆位於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l46巷59弄2號住處,表 示欲給予買票賄款,要求吳濟各、李秀絨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惟吳濟各表示被告係鄰居,無需給錢等語,故周素容以每票1,000 元之代價,共交付6,000元予吳濟各(該戶有6位具有投票權),要求吳濟各、李秀絨及其家人共同支持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順利當選,而吳濟各、李秀絨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予以允諾,收下周素容所交付之賄款6,000元,並允諾支持之意。 5.於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黃奇挺見訴外人謝錫坤剛好開計程車回其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31號之住處,即 邀請謝錫坤至黃奇挺位於臺中縣霧峰鄉○○路228巷15弄21 號之住處,並以每票2,000元之代價,共交付10,00 0元予謝錫坤(該戶有5位具有投票權)。謝錫坤明知黃奇挺係支持 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即被告,亦基於投票收賄之犯意,收下黃奇挺所交付之賄款10,000元。 (二)被告之配偶莊清安、樁腳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因前開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業經原告於99年12月21 日以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94號、第95號、第99號、第 100號、第101號、第130號提起公訴,此有該起訴書附卷可 稽。又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選舉,於99年11月27日投票開票後,被告得票數為1,026票(得票率為51.9%) ,與未當選之同選區里長候選人即訴外人林麗真之得票數 951票(得票率為48.1%),僅差距75票,此有臺中市選委 會公告99年12月3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臺中市第一屆 里長選舉霧峰區當選人名單、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霧峰區各里候選人在各投開票所得票數一覽表附卷可稽。從而,與被告具有親密、信任關係之配偶莊清安及其樁腳周素容等人,均因涉犯選罷法投票行賄罪嫌,而經提起公訴。另開票結果,被告與未當選之候選人僅差距75票,差距並不大,顯見被告之當選有違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事由,核先敘 明。 (三)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l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此觀諸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而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本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選罷法第128條本文亦有明定。經查 :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甚明。又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具有一定之訴訟法上目的、意義,課求主張利己事實之當事人應為舉證活動。而舉證責任係當事人就一定事實之證明所應盡之行為責任,乃兼具訴訟法屬性,非僅針對真偽不明情形明示處理原則而已。 2.於有紛爭而進行訴訟程式之情形,不同於訴訟外之客觀實體法秩序。在訴訟程式上,構成要件事實係處於開放而不確定之狀態,如難期待由主張權利之人證明其存在,在真偽不明時即不適用法規,無異擬制該事實不存在,將造成實體權利之空洞化。易言之,舉證責任隱藏之危險分配,倘不符合實質之公平正義,則該訴訟程式結構即不符合法治國家公正程式之要求,將使實體法之公平正義無從實現。因此,舉證責任不能僅從實體法規範之形式分配,尚須考量難以舉證而事實不明時危險分配之實質正義結果,並兼顧當事人於訴訟上就證據提出之可能、難易程度、程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從訴訟法之角度,對於實體法規範於制定時難能或未充分顧慮之舉證責任,為適當之調整。 3.民主國家之選舉制度,必植基於公平、公正以及公開之基本要求,苟候選人以不正之方法破壞選舉之公平與純潔,已不具備民主法治制度代議士之基本要求,顯難允其擔任民意代表。且代議士制度之下,每一票均為等價,代表特定之民意而有其存在之價值,縱未當選之人,其所獲選票數量表徵之民意,亦足以表達各種不同之意見。因之,如以交付賄賂、不正利益等方式,與有投票權之人約定為一定之投票行為或不為一定之行為,顯已剝奪或影響人民自由表達政治上意見之權利,而破壞民主制度之真諦。兼以選舉法益對民主、政權更替、政風良善、公務官箴及公務廉潔無酬影響,至深且鉅。是以,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乎國家之施政、法律之興廢、公務員之進退,影響國家根基及人民之權益至深,妨害投票之公正、公平及純潔,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敗壞選風,腐蝕民主政治之根基。是故,當選無效之訴之立法意旨,即在於避免不公平選舉而設,俾能促進、維護公平、公正之選舉制度,而健全民主政治之發展。 4.據此,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雖以當選人為行為主 體,然當選人若欲進行賄選,幾乎不可能親自為之,為避免賄選查察,必然假借其工作人員或親朋好友之手。是如當選人之至親或其重要樁腳有符合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情事,應考量賄選之查察不易,當選人如指使其工作人員或親友進行賄選,蒐證上極為困難。如嚴格限制需舉證至候選人本人親自行賄,或親自指使其工作人員行賄,勢將形成大量無法舉證之行賄黑數,無異漠視候選人假至親之手行賄而不管,對選舉制度之公平、公正及民主政治,更造成莫大傷害。職是之故,倘當選人之至親或重要樁腳確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情事,應由當選人就其無參與之事實 ,負舉證或說明之責任,始符公平,並能確保選罷法第120 條第1項第3款立法意旨之實現。 5.甚且,候選人登記競選後,多設立競選總部,組織助選團隊,積極助選,發動文宣廣告。是觀諸選舉行為,候選人之競選活動絕非一人所得完成,須由整體競選團隊群策群力,榮辱成敗共享,當選絕非候選人一人之榮耀,而係整體競選團隊之努力。因此,在刑事犯罪,基於嚴格證據主義,非候選人之買票犯罪行為,除非檢察官舉證證明候選人確有參與犯罪行為,當然不得處罰候選人。但在民事當選無效之訴,競選團隊之行為,因選舉結果歸屬於候選人,故競選團隊之違法行為,民事責任應與候選人密切相關。況當選人當選前,享受其競選工作人員為其服勞務,而受有利益,自應對該工作人員負有選任、監督之責,並對該工作人員之行為負責,而不論該競選工作人員為競選人服勞務,係屬有償、無償或是否受領任何形式之薪資或報酬。據此,無論候選人之競選工作組織如何龐大,致候選人未直接親自僱用、選任、監督其工作人員,然只要該工作人員係當選人認可之工作人員或工作組織、團隊所選任、容任其為當選人從事競選工作,則該工作人員即屬當選人直接或間接認可為其服勞務之人,且該工作人員之行為,即為當選人之機關或手足之延伸,而屬當選人自己之行為。如當選人或其競選工作組織對其工作人員,未設任何選任、監督機制,或未設足夠之選任、監督機制,而任由其所屬工作人員對於該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求期約或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團體或機構之構成員,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以遂其使候選人當選之目的,並造成選舉公平性之損害,實與當選人於擔任候選人時自己親自所為,並無二致,自應由當選人為其工作人員負責。 6.尤以,現今選戰動員投入之人力物力甚為龐大,各候選人為統籌選戰之進行,無不為此目的成立競選團隊,團隊之重要幹部在為候選人贏得勝選之目標下,與各候選人形成緊密之共同體。而單由候選人獨立參與、規劃全局之狀況要屬少數。從而,候選人就其輔選幹部或助選員或親友,如對選民行賄,要求投票予該候選人,除有相反之證據證明係其自行決意賄選外,即應認係經候選人事先授意決策而為之。以故,衡諸當選人有無參與賄選行為證據提出之可能、難易程度、程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責由當選人就其未參與賄選行為,足以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範難能或未充分顧 慮之舉證責任,為適當之調整,而符公平。否則,要求當選無效訴訟之原告,須就當選人就其授意或參與賄選行為,負舉證之責,無異將因訴訟程式運作,而使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範功能空洞化,自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之顯失公平情形。 7.本件被告與莊清安係夫妻,縱莊清安未掛名被告競選團隊之輔選幹部或助選人員,仍係被告最親密、最值信任之人。況莊清安除係被告之配偶外,並曾擔任萬豐村村長,而被告亦連任萬豐村村長,渠等多次參選村長選舉,衡情被告與莊清安均係選舉沙場老將,斷無不知賄選被查獲之嚴重後果,非但面臨刑事重罪,更可能足致被告當選無效。據此,身為被告最親密、又最值信任之配偶莊清安為達被告當選之目的,而以不正之手段賄選,倘謂被告全然不知,而未同意,實屬異於常情。況且,被告之配偶莊清安出面邀同萬豐村村民梁陳綿共同為被告賄選,經梁陳綿同意後,乃基於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而推由梁陳綿向選民莊湯寶珠賄選。又周素容係霧峰鄉萬豐村之第19鄰鄰長,係被告擔任萬豐村村長時所派任,渠等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依所查之賄選事證,周素容為被告行賄之對象均係所屬19鄰之選民;而被告亦坦承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均會協助其助選、拜票,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亦坦承有為被告助選、拜票,顯屬有系統、有計畫之賄選買票行為。 8.況查,於競選活動中競選團隊所採之競選方式、手段,對選情影響甚大,尤以賄選除需投入資金與人力外,更使參與賄選之人,身陷被判罪處刑之危險,影響層面既深且廣。被告身為候選人,亦為選舉結果受益人,實難置身事外。且被告參與競爭激烈之系爭選舉,自應與其關係最為密切之配偶莊清安、樁腳周素容等人共商選戰策略。如被告不願賄選,自當全力阻止,莊清安、周素容等人應不敢擅作主張。 9.準此,本件固無直接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與莊清安、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有共同賄選之犯意聯絡,然被告與莊清安間之最親密、最值信任關係,及與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應認其有知悉並參與情事。 (四)綜合上述,本件既認被告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行為,原告爰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出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99年11月27日舉行之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公告當選人劉採圓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認刑事被告莊清安、周素容等人涉犯行賄等罪,無非以吳濟各、李秀絨、林雅鳳及何美玉等人之指述為據,惟查:1.就吳濟各、李秀絨夫婦供述部分:吳濟各指行賄當時「僅有伊一人在場」(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 月29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中檢99年度選偵字第130號卷第22頁反面、25頁),惟李秀絨則堅稱「伊亦在場見聞」(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26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上開選偵卷第16、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行賄係於99年11月間某日之「上午」(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 29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4頁反面、25頁), 惟李秀絨則稱係在99年11月間某日之「晚上7 時」(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26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16、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行賄之6,000元係 要求選給「江勝雄議員候選人」(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11月29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2、24頁反面),惟李秀絨則稱該6, 000元係被要求選給「江勝雄議員候選人及劉採圓里長候選人」(99年11月26日警訊筆錄第2頁、99年l1月26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16、20頁反面);又吳濟各指於行賄前後刑事被告周素容「都有」跟伊請託拜票要求支持江勝雄,劉採圓並有偕同江勝雄女婿來跟每一戶拜票(99年11 月29日檢訊筆錄第3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5頁),惟李秀絨則稱「並無」(99年11月26日檢訊筆錄第2頁,即上開選偵卷第20頁反面)。則綜上所指, 其二人之供述不符,互相矛盾,自應全數排斥,而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實則,就吳濟各、李秀絨夫婦為不利之指述,應係渠等於選前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早年即為係林麗真陣營之支持者,曾同屬某議員候選人陣營之競選人員(該員即係江勝雄之競選對手),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而刑事被告周素容於99年1l月30日於市調站偵訊時即予指明。 2.就何美玉供述部分:何美玉就被告犯罪之供述不符事實,蓋其指述之犯罪時間為99年11月間之某日上午,其適在住處外洗東西時,惟周素容平日尚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偶然與何美玉面見並交付賄賂?又即便是其他時間,是否恰與周素容得予面見之時間相符,以卷內事證而言,亦乏憑據支持,顯其所述,尚難遽行採信。 3.就林雅鳳供述部分:林雅鳳就被告犯罪之供述不符事實,蓋其指述之犯罪時間為99年11月6日之上午,但周素容於該日 尚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與林雅鳳面見並交付賄賂?又周素容即便於選前有至林雅鳳住處發送相關之選舉公報,但其時,是否有所謂之「交付賄賂」乙節,亦呈現周素容與林雅鳳各執一詞之情形,則在卷內事證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補強,顯其所述,尚難遽行採信。再者,林雅鳳於選前即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有生意上之往來,時常運送西點、麵包等貨品至該陣營,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又以林雅鳳於事後之99年11月25日晚間,曾至被告住處陳稱所為不利周素容及被告之偵查中供述,內容並非真實,表明本無意為此,選前並偕同拜票以明其志,故其證述,證明力堪虞,當難採用。 4.就黃奇挺及謝鍚坤供述部分:按於偵查中黃奇挺自始即稱所謂之「賄款」乃自掏腰包所為,概與被告配偶莊清安無關,而卷內亦無相關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夫妻有唆使、參與黃奇挺等節,故此節確屬黃奇挺之個人行為,豈能教被告在法無特別限制情形下,無條件地承擔幾近「連坐」之保證責任?又黃奇挺於刑事程序時,或有稱該筆款項係其供給謝錫坤飲酒用餐之用,核此情事,亦不違一般之社會交際應酬範圍,故其前後供述不同,當難遽信。 5.就梁陳綿及莊湯寶珠供述部分:按依莊清安於偵查中供述,因梁陳綿平日獨居於霧峰區○○路228巷25號,見其年老獨 居,故莊清安與祥和志工隊其他成員,平日即有以募款所得或物資濟助之,故梁陳錦容將前述行為與「行賄買票」乙節混為一談,致生誤會。加以梁陳錦不識字,對於內容龐雜之偵查筆錄記載內容,得否如一般人確知是否符合其真意,此亦值推敲。至於莊湯寶珠,事後亦有選民聽聞其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之賄款乙事,顯有「見風轉舵」之嫌,則其不利之供述,當有偏頗之虞,自難遽信。況且,依其所述,係因與莊清安有怨懟始退回所謂之「賄款」云云,核其間之轉折,亦難為無利害關係之認定,故謂其證言偏頗,並無不合。 (二)被告並無「行賄」之情事,故原告亦未就被告提起公訴,從而被告個人部分,並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此特先敘明。雖原告指相關人員(即莊清安、周素容、黃奇挺等人)均屬被告選舉團隊成員,認應由被告就「未參與行賄」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之規定,負起舉證 責任云云,惟以原告係手握公權力資源之人,得有監聽、拘提、聲請羈押等手段,以保全證據,但既然偵辦迄今,仍無被告涉案之證據,倘貿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 而將舉證責任「倒置」予被告,不啻限制被告不得聘請親友助選或使被告就助選人員涉外之一切法律責任亦應「連坐」而為保證,此節當屬法律所無之限制,自不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所指之「顯失公平」情形,故原告所謂舉證 責任倒置乙節,並不可採。 (三)實則,原告所指刑事被告等人之「犯罪時間」,俱無被告在場,此節,即得推論被告平日即忙於競選事務,四處向選民懇求賜票,豈能「參與」之情。至於渠等,被告固有頗多接觸之時機,惟被告並未要求或指導渠等對外如何拜票之細節,故就此等「無參與」之「消極」事實,本即應由原告舉證,較合事理,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被告係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之候選人,經開票結果,被告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為99年臺中市第一屆霧峰區萬豐里里長。 (二)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法定期間。 (三)莊清安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之配偶,協助被告參選於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為被告助選拉票之際,亦一同替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江勝雄拉票;梁陳綿則為上開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選拉票。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所派任第19鄰鄰長,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選拉票。黃奇挺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支持並為被告助選拉票。 (四)於99年11月間,梁陳綿交付4,000元予莊湯寶珠,請託投票 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經莊湯寶珠收受。 (五)於99年11月初,黃奇挺在其住處將現金10,000元交予其對面鄰居謝錫坤,請託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經謝錫坤收受。(六)證據資料引用刑事偵審卷證資料。 四、兩造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該等賄選行為是否事先經被告之授意,亦或被告是否知悉或參與?於系爭選舉中,被告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而有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莊清安、樁腳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上開賄選行為,業經起訴在案,被告與配偶莊清安間之最親密、最值信任關係,及與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具有長期合作之夥伴關係,應認其有知悉並參與情事,被告上開所為,自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賄選行為, 依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 無效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茲就上開爭點論述如下。 (二)原告主張之賄選事實是否可採? 1.關於莊清安、梁陳綿賄選部分: (1)經查:證人梁陳綿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莊湯寶珠、江勝雄?)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莊湯寶珠是伊鄰居,伊曾看過江勝雄,但不認識。(是否知道劉採圓與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選舉?)知道。(對於莊湯寶珠供稱,你於99年11月間有給她4000元,並告訴她這是莊清安給的,要她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及大臺中市議員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沒有意見,確有此事。(可否描述莊清安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約於10幾天前某日中午,莊清安到伊家,並拿2000元給伊,他說其中的1000元是要給伊作為幫忙拉票的錢,另外1000元是要伊投給13號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你收到莊清安給的2000元後如何回應?)伊說好。(莊清安有無說他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是誰給的?)伊沒有問他。(你平時有無替劉採圓拉票助選?)有,晚上都會陪她去。(後來江勝雄是否拿了4000元,要你交給莊湯寶珠,並請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幾天後的中午,莊清安到伊家找伊,拿了4000元給伊,要伊拿給莊湯寶珠,並要莊湯寶珠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你有無問莊清安,為何不自己拿錢給莊湯寶珠?)伊沒有問,或許他怕被人看到。(你何時將這4000元交給莊湯寶珠?)當天傍晚伊就拿4000元給她,伊說是莊清安要交給她,並要她支持萬豐里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臺中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對於莊湯寶珠供稱,她拿了你所交付的買票錢後,聽到莊清安跟你講話,表示這錢是他出的,但莊清安擔心她不會將票投給劉採圓及江勝雄,所以她很生氣,就將這4000元退還給你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伊給莊湯寶珠錢後,約隔了幾天,莊湯寶珠來找伊,她說擔心如果收了莊清安的錢,結果劉採圓、江勝雄沒有當選,她會不好意思,會讓人覺得她沒有投票給劉採圓與江勝雄,伊說劉採圓做的不錯,投給她就好,後來莊湯寶珠將錢放在伊家桌上就走了。(莊湯寶珠所退還給你的4000元,你有無還給莊清安?)有,隔2天後,莊清安去 伊家,伊就拿了4000元給他,並說這是莊湯寶珠的錢,莊清安沒說什麼就收下了,後來莊清安就走了。(為何莊清安跟你會拿4000元給莊湯寶珠?)因為她家有2票。(莊 清安除了拿4000元給你交付給莊湯寶珠外,是否還有拿其他錢給你,要你轉交給其他選民?)沒有。(是否願意繳回你所收受的不法所得?)願意,但莊清安說給伊的1000元是伊幫忙助選的工錢,這部分的錢是伊的所得,不用返還,另外莊清安替江勝雄買票的1000元,伊願意繳回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5至46頁)。 (2)證人莊湯寶珠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江勝雄?)均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她先生,梁陳綿是伊鄰居,伊不認識江勝雄,但知道他要參選本屆大臺中市議員選舉。(是否知道劉採圓本次要參選萬豐里里長?)知道。(劉採園、莊清安、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希望你們支持劉採圓參選里長及江勝雄參選市議員?)都有。(劉採圓、莊清安、梁陳綿是否有拿錢給你,希望你支持他們參選里長或市議員?)99年11月中旬某日傍晚5 、6時許,梁陳綿到伊家,叫伊到她家,她以為這次里長 及市議員選舉伊家有2個投票權人,所以拿了4000元給伊 ,要伊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參選本屆里長。另外梁陳綿好像有跟伊提到,也要伊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依你上開所述,這4000元中的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另外2000元是要用來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所以梁陳綿是以每票1000元的代價來跟你們買票?)是。(梁陳綿有無說這4000元是誰給的?)她說是莊清安拿給他的,因為莊清安找不到伊。(梁陳綿除了拿錢給你外,還有拿給何人?)伊不知道。(莊清安有無去你們家拜過票?)有,梁陳綿拿錢給伊後約4、5天的傍晚,伊在住處附近聽到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他們不相信伊會將票投給劉採圓,伊聽到後很不高興,就將錢退給梁陳綿。(你於調查站供稱,莊清安告訴你,1票2000元都是 他出的,你要替他配票,是否有這件事?)他說每票他給了2000元,他給了4000元,他並跟伊說,對伊沒有信心,怕伊將票投給其他候選人,伊聽到後很不高興。(你將錢退給梁陳綿時,莊清安有無看到?)沒有,當天晚上伊將錢退給梁陳綿。(梁陳綿有無問你為何要將錢退還給她?)伊說莊清安既然對伊沒信心,伊就將錢退還給他。(莊清安有無另外向梁陳綿買票?)伊不知道。(你退錢給梁陳綿,莊清安有無再跟你拜票?)有,昨晚他有來,但伊沒有打開門,並要他們跳過伊。(當你收到梁陳綿所給的錢時,是否知道這是買票的錢?)知道。(所以你知道梁陳綿給你這4000元,是希望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但伊後來將錢退還了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57至58頁)。 (3)證人莊湯寶珠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戶籍設於何處?)以前是在臺中市○○區○○路228巷6號,這個房子去年年底賣掉後伊遷到台中市○○區○○路228巷34號。(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選舉, 你家中有幾人有投票權?)伊自己、大兒子和第3個兒子 ,3人有投票權。(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 所為陳述是否真實?)實在。(99年11月中,梁陳綿是否有到你家拿4000元給你?)梁陳綿到伊家窗戶叫伊,要伊去她家,伊到她家,她拿4000元給伊。(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有無交代你,選舉要支持誰?)她說錢是莊清安出的,4000元買2票,因為她不知道伊大兒子戶籍設在伊 那裡,伊說不要拿錢,梁陳綿說不要緊,這是人家要給伊的,本來是在梁陳綿的客廳說話,後來梁陳綿叫伊進去裡面說話,伊回答伊家有3票,拿4000元是2票,那伊要配1 票給新的候選人。(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時,她說你家有2個人有投票權,梁陳綿有無說1000元里長要支持劉採圓 、1000元議員要支持江勝雄?)伊沒有聽清楚,梁陳綿跟伊說2票4000元,伊回答說伊家有3票,要配1票等語,並 具結證稱:(後來4000元,你收下後有無再還給梁陳綿?)有。(為何你要還給梁陳綿4000元?)因為莊清安在伊家附近賣菜的地方,跟梁陳綿說他向伊買票,但不相信伊,梁陳綿回答說伊會配票,伊剛好要出門買醬油,聽到他們的對話,他們說的很大聲,伊就很難過,伊不需要拿錢還被人家這樣說,等第3個兒子回來,伊就告訴第3個兒子,要把錢還回去給莊清安,伊兒子說把錢還給梁陳綿就好了。後來當天晚上6點多的時候,伊就拿錢去梁陳綿家裡 ,把錢還給梁陳綿本人。(你本身和莊清安有無恩怨?)沒有。(莊吉雄是否是你小叔?)是的。(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向你買票?)沒有。(莊吉雄有無替林麗真拉票?)伊不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在庭證人葉富田?)認識,他是隔壁鄰居。(你去調查站、地檢署接受詢問後,葉富田有無去找過你?)沒有。(葉富田有無告訴你,選舉是一時的,做人是一輩子的,不能亂講話?)沒有。(你有無罵過葉富田?)沒有。是伊被通知要詢問之前,莊清安向伊拜票時,葉富田在旁邊,伊告訴葉富田說,莊清安不信任伊的票,這是伊還沒有被調查之前講的話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和梁陳綿之前是否有糾紛、恩怨?)沒有。(你說梁陳綿有拿錢給你,當時除了你和梁陳綿之外,還有無其他人在場?)沒有。(你剛才說你本來是在梁陳綿家客廳,後來她叫你進去裡面,是進去哪裡?)是進去廚房。(你說梁陳綿拿4000元給你,是4張1000元嗎?)是,是4張1000元。(你說你是因為後來聽到梁陳綿和莊清安的對話生氣,所以才把錢還給梁陳綿,這是在拿錢後多久的事情?)詳細時間伊忘記了,不是隔天,大約有隔10天。(你是把錢拿去梁陳綿家裡還給他嗎?)是的。(當時有何人在場?)只有伊和梁陳綿在場。(你拿錢給梁陳綿時,你如何跟梁陳綿說?)伊跟梁陳綿說「錢還你,因為莊清安不信任我的票」。(你剛才說葉富田是你的鄰居?)是的,兩家距離沒有很遠,大概離2、3間房子。(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和別人聊天過?)沒有。(你有無在葉富田家附近向別人說,有人拿錢向你買票的事?)沒有,伊連自己的兒子就都不敢說了。(你是否知道收受賄款也是犯罪?)知道,所以伊兒子問的時候伊也不敢說。(為何你知道賣票是犯罪?)看電視、聽別人說就知道了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50頁背 面至第54頁背面)。 (4)觀諸上開證人梁陳綿證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中旬收受莊清安所交付現金2000元,且當時莊清安告知以該筆款項其中1000元作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對價,至其餘現金1000元則係做為幫忙助選之工錢,之後相隔數日被告莊清安再交付現金4000元,且表示須將該筆款項轉交證人莊湯寶珠,並要求證人莊湯寶珠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其隨即將該筆款項4000元轉交予證人莊湯寶珠,並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清安,同時向證人莊湯寶珠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證人莊湯寶珠至其住處退還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後來其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交還莊清安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內容均提及其曾收受梁陳綿所交付現金4000元,且當時梁陳綿告知該筆款項來自莊清安,並同時向其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後經過數日,其因不滿在住處附近親自見聞莊清安與梁陳綿談話過程提及前揭4000元係莊清安所交付,但擔心其不會投票給被告劉採圓等人,而將前揭賄款現金4000元退還予梁陳綿等情,大致相符,並有梁陳綿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1000元紙鈔1張扣案可資 佐證(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42頁背面扣押物 品目錄表),是上開梁陳綿與莊湯寶珠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5)被告雖辯稱:因梁陳綿其年老獨居,故莊清安與祥和志工隊其他成員,平日即有以募款所得或物資濟助之,故梁陳錦容將前述行為與「行賄買票」乙節混為一談,致生誤會,加以梁陳錦不識字,對於內容龐雜之偵查筆錄記載內容,得否如一般人確知是否符合其真意,此亦值推敲。至於莊湯寶珠,事後亦有選民聽聞其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之賄款乙事,顯有「見風轉舵」之嫌,則其不利之供述,當有偏頗之虞,自難遽信。況且,依其所述,係因與莊清安有怨懟始退回所謂之「賄款」云云,核其間之轉折,亦難為無利害關係之認定,故謂其證言偏頗云云,然查,證人梁陳綿、莊湯寶珠迭於偵訊、本院刑事庭訊問時先後證述交付上開款項之緣由、目的相符,並詳細說明前段所述之經過細節,難認有何混淆誤認、不符陳述真意之情事,至被告所稱事後亦有選民聽聞莊湯寶珠自稱有取得競選對手之賄款一事,顯有「見風轉舵」之嫌云云,但查,證人葉富田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是否認識莊湯寶珠、莊吉雄?)是鄰居,伊住35號,莊吉雄住隔壁37號,莊湯寶珠住33號。伊和莊吉雄是同一排,而莊湯寶珠是在對面。(去年里長、議員選舉時,你有聽到莊吉雄向你說,他替林麗真做何事嗎?)伊沒有聽到莊吉雄本人跟伊講,伊是聽別人講。(你是聽別人說什麼?)伊聽到一群女人在伊房子旁邊聊天,說莊吉雄還有1個叫玉 霜(譯音)女子在幫林麗真處理買票的事情。(你是跟誰在聊天的時候聽到的?)那一群女人在講話,伊在旁邊聽到的,聽到莊湯寶珠跟那些女人講說她有拿到買票的錢,是親戚拿給她的。(該親戚是否指莊吉雄?)是莊吉雄,他是莊湯寶珠的小叔。(莊湯寶珠有無說她拿多少錢?)她們一群女人在伊家旁邊聊天,伊沒有實際聽得很清楚到底多少錢,有聽到1000、有聽到500,到底是多少伊也沒 有辦法確定。(你還有聽到什麼?)伊還有聽到那群女人說林麗真的親戚在調查站,很夠力,這次選舉要下來處理,伊當天晚上就跑去找莊清安,要莊清安注意,莊清安說這個事情他早就知道了。(你所謂的那群女人,可否說出真實姓名?)伊只知道是什麼太太、什麼太太,但真實姓名伊不知道。(你所謂那群女人得到這些訊息,她們有無提到是如何得到這些訊息的?)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剛才說你聽到一群女人在你家旁邊說話,你是否當天晚上就去找莊清安?)是的。(那是投票前多久的事情?)1個月前。(去年是99年11月27日投票,你是何時聽到 ?)差不多1個月前。(那群女人是在哪裡講話?)當時 伊是在家裡的廚房,那群女人是在伊家屋外的路邊講話。(你從廚房看出去,可以看到多少女人?)廚房有1個窗 戶,伊看到6、7個女人在那邊談。之後經過幾天後,應該有1個禮拜的時間,聽到有人說調查站的人來抓人,隔天 伊就和莊湯寶珠說,告訴她選舉是一時的,做人一輩子的,莊湯寶珠就罵伊。(你後來知道調查站的人來抓人,是抓誰?)有抓1位伊家巷子的黃奇挺先生,還有剛才作證 的梁陳綿,伊都叫她「歐巴桑(臺語)」,其他的人伊就不知道等語,且具結證稱:(你剛才說你在廚房聽到有一群女人在你家外面講話,你家廚房離馬路多遠?)隔一道牆,從伊家廚房就可以看到巷子的情況。(你站的地方離那群女人多遠?)大概15公尺。(你有無親自看到莊吉雄拿錢給莊湯寶珠?)沒有。(你認識莊清安多久?)10幾年,從他太太當村長開始就認識。(你和莊清安交情如何?)還好,平常沒有聯絡。(為何你聽到莊湯寶珠的談話後會如此熱心提醒莊清安要小心?)去年選舉伊傾向劉採圓這邊,站在朋友立場,聽到消息告訴他要注意。(你聽到莊湯寶珠的談話,為何要去和莊清安說?)因為伊認為他們說的是真的,調查站的人會來。(為何你認為調查站的人會來,你就得去提醒莊清安,難道你知道莊清安有做什麼事會被抓嗎?)伊是站在朋友立場,怕林麗真這邊會有動作,要叫莊清安小心。(你剛才說你去找莊湯寶珠時,莊湯寶珠有罵你,他罵你什麼?)他很凶,說沒有伊的事,叫伊不要管。隔天豬肉攤的老闆跟伊說,伊昨天去跟人家講,很大聲,人家要告伊。(照你前開所述,你只是要莊清安小心調查站,但今天被告莊清安請求傳訊你的待證事項為,莊吉雄有替林麗真拿錢給莊湯寶珠,為何莊清安會知道這件事情?)再隔幾天,伊有跟莊清安說林麗真有在買票,伊是聽人家講的,至於是何人在買票,伊不敢亂講,因為伊沒有看到。(你所謂的再隔幾天,是指你去向莊清安提醒要小心調查站的人之後再去跟莊清安說林麗真有在買票?)是的,差不多隔1個禮拜。(你的意思是 說你在廚房聽到那一群女人講的話,你先後分2次跟莊清 安說?)是的。(為何要分兩次說,不要一次說?)因為伊沒有空,因為競選總部很多人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47頁背面至第50頁)。觀諸上開證人葉富 田證述內容,已表明未親自見聞莊吉雄交付款項予證人莊湯寶珠,而僅係聽聞證人莊湯寶珠與人在其住處附近談論曾收受賄選款項,然此與上開證人莊湯寶珠證稱其未曾在證人葉富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且其透過大眾傳播媒體瞭解收受賄選款項係犯罪行為,更不可能在證人葉富田住處附近與人聊天提及曾收到賄選款項等情,顯然有所歧異,況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其聽聞證人莊湯寶珠與人談論內容時,與證人莊湯寶珠相隔約15公尺,而政府於選舉之前每每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大力宣導收受賄選款項係犯罪行為以期導正選風,一般人當不可能隨意在路旁大聲談論本身收受賄選款項之犯罪行為,則上開證人葉富田證述內容,顯有違常情,被告就此所辯容係傳聞、臆測之詞。而莊湯寶珠上開證述內容僅係說明其退還賄款之緣由,係因其聽聞莊清安跟梁陳綿說不相信其會將票投給被告等情,尚難遽認雙方有何怨懟而故為偏頗之詞。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6)綜上,原告主張關於莊清安、梁陳綿賄選事實部分,堪信為真實。 2.關於周素容賄選部分: (1)向林雅鳳行賄部分: a.證人林雅鳳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均認識,不是很熟,伊知道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前任萬豐村村長,與劉採圓是夫妻,周素容是伊這鄰鄰長。(是否知道劉採圓要參選本屆臺中市○○區○○里里○○○○道,她有來拜票。(本次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是否只有劉採圓?)不是,還有另外1位候選人林麗真。(於調查站詢 問時是否供稱,於99年11月6日,鄰長周素容有拿3000元 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是。(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行賄買票的經過?)99年11月6日 上午,周素容到伊家,直接拿3000元給伊,都是1000元紙鈔,要伊支持2號里長候選人,之後她就走了。(本次萬 豐里里長選舉,你家有幾位投票權人?)3位。(所以周 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代價,跟你們家行賄,並要你們支持劉採圓?)是。(周素容有無說這3000元是誰的?)沒有,伊也沒問。(周素容平時是否會陪劉採圓或莊清安來拜票?)會,周素容都是陪劉採圓來拜票。(周素容拿3000元跟你買票時,你有無說什麼?)都沒有。(所以你也知道周素容拿3000元給你,就是要跟你買票,並請你們支持劉採圓?)是等語,並具結證稱:(是否於調查站詢問時已經將3000元不法所得繳回?)是。(99年11月6日周素 容向你行賄後,是否有帶劉採圓來跟你拜票?)到今天以前都沒有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71至72 頁)。 b.證人林雅鳳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你戶籍設於何處?)臺中市○○區○○里○○鄰○○路14 6巷59弄17號,同戶有伊先生、兒子、婆婆,有投票權有3人。(你是否有本次臺中市市長、里長、議員投票權?)有,伊先生、婆婆也都有。(你們的鄰長為何人?)周素容。(在99年11月23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所為陳述是否真實?)是。(你自己個人和周素容有無私人恩怨?)沒有。(在99年11月6日有無人向你買票?)有,周素容在 伊家裡面向伊買票,她交給伊3000元,跟伊比2。(有無 提到是里長或議員的選舉?)沒有。(提示林雅鳳99年11月23日調查筆錄,當時你回答說,周素容到你家交給你3000元,請你投票給里長2號候選人,是否屬實?)是。( 當時周素容給你3000元,是要請你們家有投票權的3個人 都支持里長2號候選人嗎?)是的。(你當時有無將3000 元收下?)有等語,並具結證稱:(當時你收下3000元時,有無他人在場?)沒有。(99年11月23日你接受訊問後,周素容或劉採圓有無私下和你聯絡?)都沒有。(提示100年3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之勘驗內容,這是否你與 劉採圓的對話內容?)是的。(上開對話內容A女是否為 劉採圓?B女是否為你?)是的。(上開對話內容你有提 到,「我是有跟他說中間有誤會」、「我是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這是什麼意思?)彼此都住在同一條巷子,伊剛搬去沒有多久,怕因為這件事情鄰居之間產生摩擦,才會這樣和劉採圓說。(為何你會說和鄰長之間有個人恩怨?)因為小姐跟伊說這樣會有偽證罪,所以伊會怕。(你在調查站有說到,99年11月6日周素容 到你家時,你先生已經去上班了?)是的。伊先生在草屯上班,7點多就出門了。(周素容那天早上到你家幾點? )伊忘記了。(有無超過8點?)有。(你本身有無在作 西點麵包生意?)有。(你是否認識林麗真?)不熟,之前住在別的地方是附近的鄰居,但沒有往來。(去年里長選舉期間,林麗真有無經常向你叫西點麵包?)有向伊訂土司麵包等語,並具結證稱:(在本次選舉之前,妳和劉採圓是否認識?)不認識。(剛剛提示給你看的錄音內容,是何人之間的對話內容?)是伊和劉採圓當面的對話內容。(既然你們2人不認識,為何會有這個內容?)是伊 去找劉採圓,因為伊很害怕。(為何會去找劉採圓?)伊想說大家都住在同一區域,可以和平過日子,伊很害怕去法院,看有什麼可以平和解決的方式。(你的意思是說雖然你在檢察官面前說的是真話,但回去後你還是會害怕,所以去找劉採圓解釋?)是的。(既然你向檢察官說被告周素容行賄是錯誤的,是犯罪行為,你才跟檢察官這樣說,那你為何還會害怕?)因為大家都住同一條巷子,且伊才剛搬去沒有多久,不希望他們把伊當成罪人,從這件事情發生到現在,伊很害怕面對鄰長,因為就住在斜對面等語,及具結證稱:(你在剛才的錄音對話內容說有誤會,到底是什麼誤會?)伊會這樣說,是因為伊會害怕,伊只想平靜過日子而已。(為何你前後作為不同?)伊只是害怕而已等語,及具結證稱:(你有無參與哪個候選人的競選團隊?)沒有。但伊有參加劉採圓拜票的時候,和街坊鄰居一起走,只有1、2次。(你剛才說林麗真有向你訂麵包,那你送到哪裡?)林麗真的服務處,在中正路上。(你剛才說99年11月6日早上周素容曾經去你家拿3000元給 你,你剛才說是早上8點之後?)是的,是在8點之後,12點之前。(你為何對那天的日期記得那麼清楚?)伊只記得是禮拜六,但確定的日期不是很清楚。(第一屆里長投票是99年11月27日,到底是投票前多久周素容到你家去拿錢給你?)11月初的禮拜六,周素容拿錢給伊。(你為何會記得是早上8點之後,中午12點之前?)因為伊記得是 伊先生上班後的早上,還不到中午。(你剛才說周素容拿3000元給你,是否是3張1000元紙鈔?)是的。(剛才所 提示的錄音內容譯文,你說小姐跟你說有偽證的問題,所謂的小姐是指何人?)是調查局的1位張小姐。(為何張 小姐會和你說到偽證的事情?)她跟伊說訊問過程如果沒有說實話,會有偽證的問題。(你在調查局訊問過程中有無說實話?)有。(為何事後你會害怕而去找劉採圓?)伊害怕被鄰居認為是「抓耙子(臺語)」。(提示本院卷一第94頁背面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所謂「鄰長」是指何人?)是周素容。(為何會說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調查局的人跟伊說,大家都承認給錢的是鄰長。(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所謂「誤會」是指什麼事?)所謂誤會是怕鄰居誤會伊。(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所謂「個人的恩怨」是指什麼事?)伊怕因為這次作證會和鄰長產生誤會。(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啦,阿你想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 方面有這個問題這樣子。」,所謂「作偽證」是指什麼事?)這是調查局的小姐說的,他說如果想要跟檢察官重新陳述,他會幫忙聯絡檢察官,但如果前後說的不同,會有偽證的問題。(為何你會想要和檢察官重新陳述?)因為伊怕調查局的作證會和鄰長有恩怨,所以想要重新再講。(如果你對檢察官重新再講,你要講內容是要講什麼?)伊還是會講伊確實有收到錢。但是伊真的很害怕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6頁背面至第11頁背面)。c.觀諸上開證人林雅鳳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均提及周素容曾交付其現金3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家屬,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等情,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過程,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3 人乙節,亦與卷附其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內容相符,並有證人林雅鳳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3000元紙鈔3張扣案可資佐證(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68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是上開證人林雅鳳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d.被告雖辯稱周素容於所述犯罪時間尚有工作,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與林雅鳳面見並交付賄賂?且是否有「交付賄賂」,周素容與林雅鳳各執一詞。再者,林雅鳳於選前即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有生意上之往來,時常運送西點、麵包等貨品至該陣營,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又以林雅鳳於事後之99年11月25日晚間,曾至被告住處陳稱所為不利周素容及被告之偵查中供述,內容並非真實,表明本無意為此,證述證明力堪虞云云。惟查: (a)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6日上、下之打卡時間分別係當日7時51 分 、17時17分等情,有該考勤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6號第卷一第86頁),然經函詢該公司對外之出 入口有無設置管制措施,是否任何人員均得自由進出,及對於該公司人員之進出控管,除上下班打卡外,有無另以其他方式管控,經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函覆表示:本公司對外出入大門,由專人管制人員及貨物之進出,外人不能隨意進出本公司,監視錄影設備存檔時間只有1個月。 至於本公司員工在上班時間打卡後,除參加會議外,就要開始工作,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且本公司之幹部會在上班時間進行員工工作上監督,如發現員工有擅離職守的情形,就會記載其缺席時間於出勤卡等語,有該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83頁),足見該 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則周素容至該公司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認周素容均未外出。 (b)周素容所提錄音光碟經本院刑事庭於100年3月1日準備程 序期日當庭勘驗結果如下(A係被告劉採圓,B則為證人林雅鳳):「A女:什麼事?B女:那個市調處呀,打電話給我..那個小姐呀。A女:說怎麼樣?B女:說..說不要增加我的壓力,他說他們那天晚..他們他們後來又陸續又詢問一些人呀。A女:嘿。B女:說全部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A女:嘿。B女:然後,然後說那個..想說可能會對鄰長有處分啦。A女:嘿。B女:然後我是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說中間有誤會啦。A女:嘿。B女:是我跟他..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A女:嘿。B女:然後他說那我這樣子的話可能會造成偽證啦。A女:嘿。B女:要處七年以下的徒刑啦。A女:嘿,阿後來你咧..你怎麼跟他講?B女: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呴,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看啦,阿你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你作偽證這方面這個問題這樣子。」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 號卷一第94頁背面至第95頁)。 (c)觀諸上開錄音光碟對話內容,充其量僅顯示證人林雅鳳向被告說明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核與上開證人林雅鳳證稱:(為何事後你會害怕而去找劉採圓?)伊害怕被鄰居認為是「抓耙子(臺語)」。(提示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一第94頁背面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說全部 都承認說是那個鄰長給他們的啦」所謂「鄰長」是指何人?)是周素容。(為何會說這句話,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意思是說調查局的人跟伊說,大家都承認給錢的是鄰長。(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我是有跟他講,中間有誤會啦」所謂「誤會」是指什麼事?)所謂誤會是怕鄰居誤會伊。(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鄰長之間有一點就是個人的恩怨這樣子啦」,所謂「個人的恩怨」是指什麼事?)伊怕因為這次作證會和鄰長產生誤會。(提示上開勘驗光碟譯文,你所說「然後我跟他說..然後就說我如果說要跟檢察官再重新那個的話,看你要跟檢察官聯絡,還是我們幫你聯絡這樣子,阿你自己再想想啦,阿你想要想到...你要想清楚啦,是不是 你作偽證這方面有這個問題這樣子。」,所謂「作偽證」是指什麼事?)這是調查局的小姐說的,他說如果想要跟檢察官重新陳述,他會幫忙聯絡檢察官,但如果前後說的不同,會有偽證的問題。(為何你會想要和檢察官重新陳述?)因為伊怕調查局的作證會和鄰長有恩怨,所以想要重新再講。(如果你對檢察官重新再講,你要講內容是要講什麼?)伊還是會講伊確實有收到錢。但是伊真的很害怕等語,大致相符,足見證人林雅鳳在調查站製作筆錄後,因恐遭鄰里誤會而急於向被告說明其在調查站製作筆錄之過程,尚難僅據上開錄音內容而逕認證人林雅鳳因與周素容有恩怨關係致其證述有偏頗之虞。 (2)向何美玉行賄部分: a.證人何美玉於99年11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江勝雄?)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現任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周素容是伊鄰長,江勝雄是本屆市議員候選人。(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你於警詢供稱,鄰長周素容有拿6000元跟你買票行賄,要你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周素容說這2個人不錯,要伊盡量參考一下,投給他們。(你家 於本屆選舉幾位有投票權?)3人,伊及2個兒子。(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的經過?)在某日上午,伊在家外面洗東西時,周素容來找伊,她先拿6000元給我,要伊支持劉採圓及江勝雄,並說他們2人不錯,要伊參考一下 。(你如何回應周素容的要求?)伊說好,伊會參考。(在周素容跟你行賄前後,周素容是否有陪同劉採圓、莊清安及江勝雄來跟你拜票?)都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行賄的錢何來?)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是誰拜託她來行賄?)沒有。(你與周素容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均沒有。(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投票行賄罪,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能從輕量刑。(是否已經繳回所收受的6000元不法所得?)是。(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跟你行賄?)是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24至125頁)。 b.證人何美玉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 巷59弄13號?)伊不知道確實的地址,但知道是在13號。(本次臺中市長、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3個人,伊和兩個兒子。(之前99年11月26日 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妳在調查局、偵訊時,你提到1位阿如,阿如是何人?是否是在庭 被告周素容?)是。(在99年11月時,周素容有無拿6000元給你?)有。(周素容拿6000元給你時,有無說里長候選人要支持劉採圓、議員候選人要支持江勝雄?)有講候選人號碼,說這個人不錯,但伊現在忘記候選人叫什麼名字、號碼幾號。(提示99年11月26日證人何美玉調查局筆錄,你當時說阿如拿6000元給你,並說議員江勝雄,里長是原來村長是否屬實?)屬實。(這6000元你是否有收下?)有,但之後伊有把錢交出來,是警察叫伊交出來,並說如果沒有交出來,要每天找伊麻煩。(99年11月間你的兩個兒子是否有上班?)1個有上班,1個沒有上班,在療養院。(上班的那個兒子是在哪裡上班?)伊不知道。(你上班的兒子通常幾點出門上班?)早上7點多。(你家 裡有無孫子?)沒有,另外有女兒,但沒有和伊同住。(99年11月間,周素容拿錢給你的那天早上,除了你在以外,還有何人在場?)沒有其他人在場。(當時妳兒子已經去上班了嗎?)伊也不知道,當時1個兒子在療養院,伊 的頭腦也不是很清楚。(當天周素容是大概幾點到你家?)伊現在記不得了,因為時間已經過了半年。(周素容當天到你家時,你兒子是否有在家?)伊現在不記得了。(你是否知道周素容去你家的那天,當天巷子裡面的小孩是否需要上學?)伊現在都不知道,伊只有作自己的事情。(你是否在賣豆花?)有,現在還在賣,因為小孩在療養院需要收入。(你本身有無精神方面的疾病?)伊只是會擔心小孩的事情。伊本身沒有精神及頭腦的疾病,生活中的記憶會比較不好。(你既然記憶力已經不好,為何會記得6000元的事情?)當時問伊6000元,是兒子還沒有去療養院。(現在問你問題你都忘記了,為何會記得6000元的事情?)伊不知道,年紀大了。有時候會記得,有時候不會記得。(你是否記得當初周素容拿6000元給你是要你里長、議員選給何人?)伊現在都忘記了。(你說你不認識字,是否會簽名?)伊只學會簽自己的名字。(你在調查局、偵查時,你是否有先看過筆錄再簽名?)伊不識字,他們要伊簽名伊就簽名。(你剛才說警察要找你麻煩,是什麼情況?)警察說看伊這麼老了是否有能耐去關。(警察這樣說的時候你有何反應?)因為伊有收錢,警察說把錢交出來就沒有事情了。(你是否因為害怕警察這樣跟你說而承認?)伊是因為我確實有拿到錢,才把錢交給警察等語,並具結證稱:(調查局、偵訊時有無將筆錄唸給你聽?)伊忘記了。(妳收到6000元當天晚上是否就跟你的兒子說?)伊忘記了。(你剛才說你記憶力不好,從何開始?)這1、2年開始。(是否從這次選舉前你的記憶力是否就不好?)是。(你剛才說警察找你的時候要你把錢交出來,你交了多少錢?)伊交了6000元。(為何你要交6000元?)因為伊收了6000元,所以交6000元出來。(你拿到6000元時,有無分給你兒子?)沒有。(你有無告訴你兒子,這是鄰長阿如拿6000元過來,要求你投票給特定候選人?)有,伊兒子說要伊把錢還給人家。(為何你兒子會說要把錢還給人?)伊兒子說不能收,要還人家。(你為何沒有拿去還?)伊還沒有拿去還,警察就叫伊去了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12頁背面至第16頁 )。 c.觀諸上開證人何美玉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周素容交付其現金6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江勝雄之過程,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情形,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3人乙節,亦與卷附全戶資料查詢結果 所載內容相符,並有證人何美玉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6000元紙鈔6張扣案可資佐證(見99年 度選偵字第130號偵查卷第13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 是上開證人何美玉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d.至被告辯稱:周素容平日尚有工作,萬不能隨意外出辦理私務,豈又能偶然與何美玉面見並交付賄賂?是否恰與周素容得予面見之時間相符,尚難遽行採信云云。惟查,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每週一至六上午均有打卡 ,打卡時間均係於當日8時以前等情(見本院99年度選訴 字第6號卷一第86頁),然該公司對外出入大門僅管制外 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該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等情,已如前述,則周素容到該公司打卡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認周素容並未外出。 (3)向吳濟各、李秀絨行賄部分: a.證人吳濟各於99年11月29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周素容、莊清安、劉採圓、江勝雄?)均認識 ,周素容是鄰長,還是她先生是鄰長,伊不確定,只知道 他們家有人是鄰長,劉採圓是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先生,江勝雄是縣議員。(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於本屆要參選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你家有幾人有投票權?)6人。(是否有人於99年 11月初,至你們住處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有,99年11月初某日上午,鄰長周素容到伊家,要伊支持江勝雄參選本屆臺中市議員,並拿6000元給伊。(周素容是否有跟你買票,要你支持劉採圓當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伊事先有告訴她,如果是熟人,不用買票,伊也會支持,她還沒開口,伊就跟她講清楚,所以有關於劉採圓的部分,伊並沒有拿到買票的行賄錢。(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她向你買票的錢是誰給她的?)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是誰拜託她跟你買票,以支持江勝雄參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沒有。(周素容跟你買票,請你支持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時,你如何回應?)伊說好,因為說不好會得罪人。(李秀絨是否係你配偶?)是。(對於李秀絨供稱,99年11月初晚上7時許,周素容到你家, 要你們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並拿6000元給你,以支持江勝雄,因為劉採圓是你們鄰居,所以就沒有拿錢,當時她也有在場,只不過都是由你與周素容講話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當時只有伊與周素容講話,旁邊沒有第三人,伊是事後告訴伊太太這件事。(你是否知悉你太太已經替你繳回6000元之不法所得?)知道。(你與周素容有何嫌隙或金錢借貸?)都沒有。(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後,有無再來跟你拜票,以支持江勝雄當選本屆臺中市議員?)有,於買票前也有跟伊說。(在周素容跟你買票行賄前後,江勝雄有無來跟你拜票支持?)村長劉採圓有帶江勝雄的女婿來跟每一戶拜票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 卷第140至141頁)。 b.證人李秀絨於99年11月26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周素容、江勝雄?)認識, 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現任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周素容是伊鄰長,江勝雄是現任縣議員。(是否知道劉採圓、江勝雄要參選本屆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道。(妳於警詢供稱,鄰長周素容有拿6000元跟你買票行賄,要你們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之供述內容是否實在?)實在,但伊要補充的是,當時周素容有要幫劉採圓、江勝雄買票行賄,但伊先生說劉採圓是鄰居,不用給錢,會支持她,所以只收江勝雄的買票行賄錢6000元。(你家於本屆選舉幾位有投票權?)6人,伊、先生、2個女兒及公公、婆婆。(可否描述周素容跟你們買票行賄的經過?)99年11月初晚上7時 許,周素容到伊家說要支持劉採圓與江勝雄,並拿出6000元,但這6000元都是針對江勝雄的部分,因為劉採圓是鄰居,所以沒有拿錢。(周素容原本是否也有另外準備6000元,要跟你們買票行賄支持劉採圓,只是你們不收?)伊不知道她是否有另外準備6000元。(你如何回應周素容的要求?)沒有任何回應。(在周素容跟你們行賄前後,周素容是否有陪同劉採圓、莊清安及江勝雄來跟你拜票?)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們行賄的錢何來?)沒有。(周素容有無告訴你們是誰拜託她來行賄?)沒有。(周素容跟你們行賄時,除了你以外,還有何人在場?)伊先生吳濟各。(周素容跟你們行賄時,是否將錢拿給你及你先生吳濟各?)是,周素容主要是跟伊先生談,但伊有在場。(你們與周素容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均沒有。(對於你上開行為可能構成投票行賄罪,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能從輕量刑。(是否已經繳回所收受的6000元不法所得?)是。(所以周素容是以每票1000元跟你們行賄,請你們支持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是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40至141頁)。 c.本院刑事庭於100年5月24日審理期日對證人吳濟各與李秀絨進行隔離訊問,渠等證述內容如下: (a)證人吳濟各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2號?)是。(本次臺中市長 、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6票 ,伊、太太、父母、兩個女兒。(之前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9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屬實。(99年11月26日為何你沒有到地檢署接受訊問?)周素容到伊家的時候,伊太太不在場,所以先找伊太太是找錯人了,檢調人員要求伊太太要照實說。伊是接到地檢署的傳票才到地檢署接受訊問。(你是否已經接受緩起訴處分?)是,已經緩起訴1年了。(在本次大臺中議員選舉有無 人向你買票?)議員伊有收到6000元,是伊的鄰長就是在庭被告周素容交給伊6000元。(在偵查中時,你說周素容是在99年11月初到你家交付給你6000元,請你支持江勝雄參選本次議員選舉,是否屬實?)屬實,伊有收到6000元。(當時,周素容除了提到議長選舉部分,有無提到里長部分選舉賄選?)里長沒有提到。(提示99年11月29日證人吳濟各偵訊筆錄,在檢察官偵訊時,你說熟人不用買票,所以沒有拿到劉採圓的賄款是否屬實?)伊在檢察官面前有說這些話。因為里長都是認識的人,過去支持誰,現在就支持誰。當時收6000元時,只有伊一個人在家。(你收6000元後,有無交給你太太?)伊家人每人都分1000元。(你有無跟你太太提到,里長選舉都是熟人,不需要買票?)有,伊太太問收多少錢,伊就跟他說,認識的不收錢,欠人家人情,6000元是議員的部分。(你自己本身和周素容有無糾紛?)沒有,她是看得起伊才找伊,伊指證她也很難過。伊收錢之後也很後悔。(你說99年11月周素容有拿6000元給你,你是否記得是幾號?)伊忘記了。(周素容拿錢給你的那天,你的兩個女兒是否在家還是去上班?)去上班。(你女兒何時去上班?)大女兒下班每天回家,但小女兒在外面租房子,大女兒是週休二日,星期一到五上班。(所以周素容是在星期一到星期五之間的某一天到你家?)伊不記得。(你在調查站說周素容是在99年11月快中午的時候拿錢到你家?)還不到中午。(林麗真候選人你是否也認識?)認識。(去年選舉期間你是否有到林麗真競選總部去坐?)伊有去過1次,有認識當然 會去,但兩個都認識,伊保持中立。(你太太有無常去林麗真競選總部?)伊不知道,她出門不會告訴伊要去哪裡等語,並具結證稱:(你和周素容認識多久了?)鄰居20多年了,伊住在那裡28、29年,周素容少伊兩年而已。(周素容當鄰長多久了?)她的任期和村長劉採圓一樣久。(你剛才說你有和你太太說周素容有拿錢給你,你是在周素容拿錢給你的當天就跟你太太說,還是隔了幾天?)周素容拿錢給伊的當天晚上,伊太太回家,伊就向伊太太說了,並拿1000元給伊太太。(去年選舉是99年11月27日,周素容大概是選舉前多久拿錢給你?)大概十幾天前,但詳細的時間伊忘記了。(你既然連日期都不記得了,是否可以確定當天是星期一到五或星期六、日?)因為星期天伊會出去玩,星期一到星期六會顧店,所以周素容去伊家的時間應該確定不是星期天,但是是星期一到六的哪一天伊無法確定。(去年選舉前,周素容有無到你家拜票過?)正式的沒有,但是那段期間來雜貨店買東西的時候,會提到要支持現任村長劉採圓。(你有無回答他,你本來就是支持劉採圓?)有,伊之前就是支持劉採圓。(你和被告認識十多年,他除了鄰長外,還有無從事其他工作?)伊不知道。(你有無印象,周素容在星期一到五中間,大概幾點出門?幾點回家?)比較常在晚上看到他。當天周素容拿6000元給伊的時間,伊確定是中午之前。(你為何會記得那麼清楚?)因為當天伊太太早上出門,但是平常都會中午前回來煮飯,而當天伊太太不在家,又還沒回來,所以周素容應該是在中午前到伊家拿6000元給伊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25頁背面至第28頁背面 )。 (b)證人李秀絨具結證稱:(你的戶籍地是否在臺中市○○區○○里○○鄰○○路146巷59弄2號?)是的。(本次臺中市 長、議員、里長候選人,你們家中有多少投票權人?)兩個女兒、公婆、和伊夫妻。(之前99年11月26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搖頭)。(之前99年11月26日你在調查局、偵訊時所述是否屬實?)(搖頭)伊作證內容說伊在家,其實當時伊不在家,伊作證說的內容提及賄款的事,都是伊先生轉述給伊聽的。(提示證人李秀絨99年11月26日偵查筆錄,你提及99年11月初晚上7時許 ,周素容拿錢要你支持劉採圓、江勝雄,是否屬實?)伊當時不在場,是回家的時候伊先生跟伊說的。(你既然當時不在場,而是經由你先生轉述,為何在偵查中你卻要向檢察官表示你也在場,主要是由你先生和周素容溝通?)因為伊當時很緊張,第1次被訊問。(你先生是在何時向 你轉述周素容向他行賄的情節?)伊回來的時候轉述給伊聽的,是周素容拿錢給伊先生的同一天晚上告訴伊的。(當時你先生有無把周素容給他的錢拿給你看嗎?)伊先生跟伊說有拿錢,並拿1000元給伊,剩下5000元伊先生沒有拿給伊。(你先生拿1000元給你時,有無說周素容要求要支持哪個人?)他有說江勝雄。(你當時有無問妳先生劉採圓里長選舉的部分有無買票?)伊沒有問。(那你先生有無跟你說?)伊先生就拿1000元給伊,並說江勝雄。(提示證人李秀絨偵訊筆錄,如果你先生都沒有跟你提到劉採圓,你為何能向檢察官特別補充說,當時周素容有說要幫江勝雄、劉採圓買票行賄,但是你先生說劉採圓是鄰居,不用給我,我們會支持他?)當時伊偵訊時,很緊張,當時講什麼伊現在都忘記了。(如果你很緊張,為何能補充陳述這些話?)檢察官說如果不講實話就會被關,所以伊才編出這段話。(周素容到你家的時候,你到底當天有無在場?)伊不在場。(請確認偵訊當天,檢察官是否有說不講實話就會被關?)檢察官有說叫伊講實話,但是不是有講說不講實話就會被關,伊忘記了,伊那時很緊張。(如果像你剛才所述,前開內容是你自己編造,為何你編造的內容,就劉採圓是鄰居不需要賄選部分,卻和你先生在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這是伊先生跟伊講的,但說的時間伊忘記了。(如果周素容到你家時你不在場,你為何會認罪並接受緩起訴處分?)伊不知道檢察官問伊什麼意思,當時伊很緊張。(你是否因為知道你先生在偵查中說你不在場,所以要附和你先生的證詞,改稱說你不在場?)是的,但伊真的不在場。(你先生跟你說的時間是99年11月的幾號?)伊忘記了。(你有兩個女兒,兩個女兒是在上班或上學?)上班。(你記得你先生跟你說的那天你女兒是否要上班?)伊不記得。(去年11月選舉期間,你是否經常到林麗真競選總部?)伊跟林麗真是朋友,朋友要去就找伊去。(你家是否開雜貨店?)是的。(你要不要幫忙你先生顧店?)都是伊先生在看店。(既然林麗真是你朋友,去年選舉你有無幫林麗真拜票拉票?)沒有。(你們家裡總共有6票,去年里長選舉你投給何人?)伊 忘記了,時間太久了。(你和劉採圓是否熟識?)是朋友,以前就很熟。(如果前開所述,你既然不在場,你調查局、偵訊時為何不說不知道,你是否要故意增強證據來入周素容的罪?)(搖頭)伊真的不在場。(你既然不在場,你調查局、偵訊時為何不說不知道,硬說你在場,你是否要故意增強證據來入周素容的罪?)伊和周素容是鄰居,沒有必要害他。(你們夫妻在去年選舉之前,是否有幫其他候選人助選?)沒有。(你和周素容之前有無任何恩怨?)沒有,大家都是鄰居。(99年11月27日第一屆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有幾位候選人?)兩位,劉採圓和林麗真。(周素容是你戶籍地的鄰長嗎?)是的。(選舉前,周素容有無向你拜票?)沒有。(上開兩位候選人你是支持哪位?)兩位都支持,因為兩個人都是鄰居,但投票給哪位伊忘記了。(你有無參與上開兩位候選人競選團隊?)沒有。(你有無去過劉採圓競選服務處?)沒有。但伊有去過林麗真的競選服務處。(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在那裡?)在中正路上。(你去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做何事?)伊的朋友認識林麗真,要去林麗真的服務處就找伊去。(你去是做何事?你去過幾次?)就是剛成立去湊熱鬧,陸陸續續去過5次以上。(你去競選服務處是去幫忙還是聊天?) 就聊天一下就走了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 第17頁背面至第21頁)。 d.觀諸上開證人吳濟各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內容,已詳述周素容交付其現金6000元,且同時請託其與其戶內其餘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江勝雄之過程,且其先後證述內容關於周素容交付前揭款項並同時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情形,均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於受收前揭現金當晚曾將此事告知其妻即證人李秀絨乙節,亦與上開證人李秀絨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及關於其戶內有投票權之人包含其本人在內共6人乙節,亦與卷附全戶資料查詢結果所載內 容互核一致,並有證人李秀絨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前揭證人吳濟各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6000元紙鈔6張扣案可資佐 證(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32頁),是上開證人吳濟各之證述內容,應堪採信。 e.被告雖辯稱: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亦與吳濟各證述內容不符,吳濟各、李秀絨夫婦為不利之指述,應係渠等於選前跟另名里長候選人林麗真方面,早年即為係林麗真陣營之支持者,曾同屬某議員候選人陣營之競選人員(該員即係江勝雄之競選對手),非無選舉恩怨之利害關係存在云云。惟查: (a)證人廖述言於100年5月24日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具結證稱:(李秀絨和林麗真你是否都認識?)都認識。(99年里長選舉期間,你有無看到李秀絨經常到林麗真選舉服務處?)伊有看過,伊住在林麗真競選服務處的斜對面,本來是沒有注意這件事情,警察在查後伊才注意。(你總共看過李秀絨到林麗真服務處幾次?)伊沒有實際去算,但感覺2 、3天或3、4天看到1次,不是每天去,有時候隔2、3天或3、4天看到1次。(李秀絨去林麗真服務處做什麼?) 伊不知道。(李秀絨去林麗真服務處都待多久?)伊是晚上8、9點看到她,但待多久伊不知道等語(見本院99年度選訴字第6號卷二第21頁背面至第22頁)。觀諸上開證人 廖述言證述內容,固提及曾見過證人李秀絨至訴外人林麗真競選服務處,然就證人李秀絨在訴外人林麗真競選服務處待多久或做何事等細節,卻無法進一步具體描述,顯然有違常情。 (b)另觀諸上開證人證人李秀絨先後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內容,關於其於周素容交付現金6000元予證人吳濟各之時究否在場乙節,固然先後證述內容不符,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已就此加以說明,且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其係於當晚返家經證人吳濟各告知此事乙節,亦與上開證人吳濟各於本院刑事庭審理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自難僅以證人李秀絨前後證述內容不符而逕行推論證人李秀絨於偵訊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所為證述內容係為故意入人於罪之故。 (c)三兆橡膠工業有限公司所提出周素容考勤表,其上固然記載於99年11月1日至同年月22日,每週一至六上午均有打 卡,打卡時間均係於當日8時以前,然該公司對外出入大 門僅管制外人不能隨意進出,至於該公司員工上班打卡後仍得進出,經該公司幹部發覺員工有擅離職守情事,始將該員工缺席時間記載於出勤卡等情,已如前述,則周素容到該公司打卡打卡後,既非無法離開該公司,自難僅憑上開考勤表所載打卡時間而逕認周素容均未外出。 (4)綜上,原告主張關於周素容賄選事實部分,堪信為真實。3.關於黃奇挺賄選部分: (1)證人謝錫坤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稱:(是否認識劉採圓、莊清安、黃奇挺?)均認識,劉採圓是霧峰鄉萬豐村村長,莊清安是劉採圓的先生,黃奇挺是伊鄰居。(是否知道劉採圓要參選本屆霧峰區○○里里○○○○道。(本屆萬豐里里長及臺中市議員選舉,你是否有投票權?)有。(你家人有幾位有投票權?)5人。( 你與劉採圓、莊清安、黃奇挺是否熟識?)不是很熟,只是鄰居。(劉採圓之前擔任村長時的選民服務如何?)普通。(本屆萬豐里里長候選人有幾位?)2位。(你是否 常與黃奇挺打麻將?)偶爾。(對於黃奇挺供稱,他為協助劉採圓順利當選本屆萬豐里里長,有拿1萬元給你向你 行賄,並請你幫忙之供述內容有何意見?)他確實有拿1 萬元給伊。(為何於調查站詢問時否認?)伊當時會害怕。(能否描述黃奇挺向你行賄的經過?)約在99年11月初某日下午,伊開車回來,他叫伊去他家,並拿1萬元給伊 ,說是要給伊的,因為知道他是支持里長候選人劉採圓,所以伊直覺這1萬元,他是要伊支持劉採圓,可是他沒有 明講。(你跟黃奇挺有無金錢借貸?)沒有。(黃奇挺平時是否會來跟你拜票,希望你支持劉採圓?)沒有。(你為何知道黃奇挺是支持劉採圓參選萬豐里里長?)因為他們平常走的很近。(所以你收這1萬元時,也知道黃奇挺 是要你支持劉採圓?)是,但伊覺得黃奇挺可能是要等到選前才會跟伊說。(黃奇挺給你這1萬元後,有無再來找 過你,跟你談到要你支持劉採圓的事情?)沒有,因為伊是開計程車的,很少會遇到他們,縱使有遇到,也很少提到這件事。(黃奇挺為何於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他拿這1 萬元給你時,希望本屆里長選舉你可以支持劉採圓,並找其他人支持劉採圓?)他當時拿1萬元給伊時,有說這樣 伊就知道了,其他沒有多說等語,並具結證稱:(黃奇挺是否可能認為你家有5人有投票權,以每票2000元計算, 他才給你1萬元?)伊不知道他的想法,有可能他在選前 才會跟伊講具體內容,但他目前還沒跟伊說。(你當時收受黃奇挺給的1萬元,也知道他是支持劉採圓,你有無做 任何表示?)沒有,伊只是先收下。(是否知道你上開跟黃奇挺收1萬元的買票錢行為,可能構成刑法收賄罪嫌, 是否認罪?)伊認罪,希望從輕量刑等語(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20至21頁)。 (2)黃奇挺於99年11月23日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是否曾經拿1萬元給選民謝錫坤,請他支持莊清安的太太劉採圓 當選本屆霧峰鄉萬豐里里長?)有。(可否描述你跟謝錫坤行賄買票的經過?)約在99年10月底、11月初的某日下午,伊在家門口看到謝錫坤剛好回來,就叫他到伊家,伊說欠莊清安人情,希望這次選舉,拜託他可以支持劉採圓,於是伊就拿現金1萬元給他。(謝錫坤拿了你的1萬元後有無說什麼?)都沒說什麼,他拿了就走。(你拿1萬元 給謝錫坤,是否就是希望他及他家人可以支持劉採圓?)伊是希望他拿這1萬元後,除了他本人支持外,另外還請 他幫忙叫其他人支持劉採圓。(依你上開所述,這1萬元 行賄的錢不是全部給謝錫坤?)是,這部分還包括他給其他人的錢,目的是希望這些人能支持劉採圓。(是否有告訴謝錫坤,這1萬元是要跟多少人行賄?)沒有。(你平 時如何稱呼莊清安與謝錫坤?)伊都稱呼莊清安為「鐵龜」,稱呼謝錫坤為「阿坤」。(你跟謝錫坤行賄的1萬元 何來?)這是伊的私房錢。(現在是否有工作?)伊平時在廟宇或私人場合幫忙誦經。(後來你是否有再提醒謝錫坤,他跟你所拿的1萬元有向選民尋求支持?)伊沒有再 遇到他。(謝錫坤有無主動告訴你,他有另外跟誰買票以支持劉採圓?)沒有。(後來謝錫坤有無將你給的1萬元 退還給你全部或部分?)都沒有。(你與莊清安、謝錫坤有無嫌隙或金錢借貸?)都沒有等語,並具結證稱:(為何自己願意拿錢幫劉採圓買票?)因為伊欠他們人情,他們之前有請人幫伊挖水溝等語(見上開99年度選他字第 545號偵查卷第30至31頁)。 (3)觀諸上開黃奇挺供述內容,已詳述其於99年11月初某日將現金1萬元交予證人謝錫坤,並同時向證人謝錫坤請託其 與其所知悉其他有投票權之人,於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時投票支持候選人劉採圓等情,核與上開證人謝錫坤偵訊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證人謝錫坤於偵查中主動交出其所收受前揭賄款之現金1萬元紙鈔10張扣案可資佐證(見 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偵查卷第18頁背面扣押物品目錄表 )。 (4)原告主張關於黃奇挺賄選事實部分,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三)該等賄選行為是否事先經被告之授意,亦或被告是否知悉或參與?於系爭選舉中,被告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為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 1.原告主張:衡諸當選人有無參與賄選行為證據提出之可能、難易程度、程式平等原則、誠信原則等,責由當選人就其未參與賄選行為,足以對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範難能 或未充分顧慮之舉證責任,為適當之調整,而符公平,否則,要求當選無效訴訟之原告,須就當選人就其授意或參與賄選行為,負舉證之責,無異將因訴訟程式運作,而使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範功能空洞化,自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之顯失公平情形等語,被告則以:被告並無行賄之情事,故原告亦未就被告提起公訴,從而被告個人部分,並無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被告並未參與任何 賄選行為,原告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而將舉 證責任「倒置」予被告,並不可採,仍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等語。按當選人有同法第99條第1項、第102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查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明文規定賄選之主體為當選人,法文文義已明確,依文義解釋法理,自不得捨文義而就其他,再以論理擴張解釋之方法,將之及於當選人以外之人。上開規定既明文以當選人對於有投票權之人或選舉區內之團體或機構,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要件,自不及於當選人以外之親友、競選團隊助選員等個人之賄選行為,以避免競選對手利用競選團隊成員所為之誣陷、或競選團隊中個別之不當行為,令當選人陷於不可測之危險,而喪失當選人之資格,甚而導致不正確之選舉結果,如此即有違當選無效訴訟之立法目的,故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自仍限於當選人本人之行為,始足當之。惟如有直接證據、或綜合其他間接事證,足以證明當選人對其親友、或競選團隊成員之賄選行為,有共同參與、或授意、或同意等不違背其本意,而推由該等人實行賄選之行為者,應認係當選人與該等之人為共同賄選之行為,亦符合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規範之對象,應堪認定;是尚難僅以被告未親自為原告主張之上開賄選行為,即逕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2.本件被告雖未經檢察官一併起訴共犯上開賄選情事,惟按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為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民事法院就當事人主張之事實,及聲明之證據,仍應自行調查斟酌,決定取捨(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640號、69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例要旨參照)。且按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選罷法第120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立法目的係為徹底杜絕國內賄選不法風氣,民事當選無效訴訟與刑事賄選案件應由法院獨立認定,判決結果亦不互相影響,因之;候選人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亦無拘束民事法院之效力。本件被告所涉賄選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予以簽結而未提起公訴(見99年度選他字第545號第168頁),亦可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之法旨,該簽結而未起訴之結果於本院之認定,並不生影響。又選風至關政治之良窳,選罷法第120條規定之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 當選人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性質核屬公益糾舉之代表,亦不以當選人是否已經檢察官以賄選罪嫌提起公訴為要件;是本件被告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本院仍得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本於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獨立認定被告有無共同參與、或有授意、或同意其配偶莊清安、直持者周素容、梁陳綿、黃奇挺等人交付現金予系爭選區內有投票權之選民之賄選行為,以及其等所為是否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 規定之賄選行為,要無以檢察官未對被告提起公訴,用以證明被告確無賄選之事實。 3.按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又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查莊清安將賄款交付梁陳綿轉交證人莊湯寶珠,周素容將賄款交付林雅鳳、何美玉、吳濟各,黃奇挺將賄款交付謝錫坤,並要求該等有投票權之人或其家人於系爭選舉中支持被告,而約其投票權為之一定行使,而證人莊湯寶珠等亦明知所交付之上開現金係用以約定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賄選對價,仍當場允諾或默示同意並收受上開賄款,則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等人,主觀上足以認定其具有為被告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所交付之賄賂,亦足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自該當於選罷法第99條第1項所定構成要件,且不以收受者 確已承諾,或進而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為必要。 4.查莊清安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之配偶,協助被告參選於99年11月27日所舉辦之臺中縣市合併後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第一屆里長選舉,為被告助選拉票之際,亦一同替臺中市第一屆市議員選舉候選人江勝雄拉票;梁陳綿則為上開選舉具有投票權之人,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選拉票。周素容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村長即被告所派任第19鄰鄰長,支持並為被告及市議員候選人江勝雄助選拉票。黃奇挺係原臺中縣霧峰鄉萬豐村之村民,支持並為被告助選拉票。為兩造所不爭執。且被告亦於偵查中自承:「(問:本次萬豐里里長的選舉,上開四人有無幫你助選?)有,莊清安是我先生,原本就會幫我,周素容、梁陳綿也會幫我助選,陪我去拜票,黃奇挺也會陪我去拜票,但次數比較少」等語(見99年度選偵字第93號第63頁),則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等人對於被告之競選活動亦積極參與,是縱被告未親自為上開交付賄款之行為,惟政府為推動查察賄選工作,除宣示將加強查緝賄選犯行外,並大力在媒體宣導反賄選活動,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選舉如果採取賄選之不正當手段,將受刑事追訴、及當選無效訴訟之風險,此事關候選人之政治前途、及法律責任,顯為候選人、親友、及競選團隊成員所得普遍認知之常識,衡諸常理;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為被告賄選時,焉有未與被告磋商之理,俾使被告於自行衡量利害關係後抉擇之,如謂被告對其配偶、親友上開行求賄賂之犯罪行為,事先完全不知、或未經被告同意,即擅自為之,實屬違背經驗法則,且莊清安除將賄款交付梁陳綿外,並囑咐轉交他人,顯對梁陳綿有相當之信任,周素容則多次將賄選款項逕交付投票權人,並按各戶投票權人數分別交付所需金額,並非偶一為之,而黃奇挺所交付之款項僅一戶即多達一萬元,金額非寡,亦按該戶投票權人數計之,苟渠等事先未先行查悉或被告知各戶內投票權人數為何,外人實難精確知悉投票權人數為何,渠等進行賄選時,竟皆無須事先詢問選民家中投票權之人數多寡,即可先行計出其具體票數,備妥並當場發放現金行賄,足見其手中早已握有或被告知行賄對象之各家選民資料,然依選罷法第20條第3項之規定,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選 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戶政機關依該法規定使用外,尚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渠等何以竟可取得選舉人數之資料?再參諸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之賄選犯罪事實,可知系爭選舉中,渠等人行賄之對象頗眾,且各以1票1000元或2000元之 代價向選民行賄,其行賄對象亦各有地域上之差異,未見重疊。而上開賄選方式,雖非由被告親自交付賄款於賄選對象,然上開賄選情事接續於系爭選舉前一個月內發生,發放人有被告之配偶、派任之鄰長暨隨同拜票之支持者或樁腳,以地域屬性濃厚之里長選舉規模而言,儼然有相當組織分頭進行之,而此種輾轉進行賄選之方式,通常出現在有組織性、規模性、計劃性之賄選,綜合上開事證以及經驗法則判斷,本次賄選應係具有規模性、計劃性及統整性之賄選,當非一人一己之力所為之偶發、自發性買票行為,顯係受被告之直接或間接指揮或監督,而得有被告之授意或容許,堪認被告對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於競選期間對上開有投票權之人為上開交付賄賂而約使投票予被告之行為,顯係知情且同意為之,要堪認定。因之,被告所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規定之犯行,雖經檢察官簽結,未予提起公訴,惟本 院斟酌上開事證結果,已足認定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確有前開條項所定之賄選行為,且被告與莊清安、梁陳綿、周素容、黃奇挺有為共同賄選意思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則原告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判決被告 於99年11月27日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選舉區第一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洵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本於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規 定,自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請求判決被告於99年11月27日臺中市霧峰區萬豐里選舉區第一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案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不足以影響本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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