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王順利
- 訴訟代理人
- 吳昀陞律師
- 被告
- 李信俞即合盛吊車行
- 被告
- 恒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天信
- 被告
- 鄭錦地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忠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渝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欄第2項中關於「告李信俞」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信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