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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1號

原告
吳名芳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告
祥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勇德兼李連進.
被告
李彥錫兼李連進.
被告
林俊輝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被告
李慧微(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李建德(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王素蘭(李連進之承受訴訟人)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對被告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辯論意旨二狀及其檢附證據如有不同意見,及如有關於國稅局或保險災害等損失核定等資料,應於庭期五日前具狀提出,繕本逕寄被告。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洪堯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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