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原 告 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根 訴訟代理人 匡乃俊 律師 駱志誠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 喜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8月29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