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胡志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14號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言瑞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8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2,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