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詠隆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年7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均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