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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

上訴人
富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仲容

上訴人與凱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

臺幣6,430,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756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6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