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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清償委任保證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證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查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董監事是否均「已解任」?若已解任,則請具狀陳報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送達,否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即有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項書狀不合程式之起訴不合法情形。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丁○○、乙○、丙○○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被告乙○是否為外籍入士?若是,併請提出被告乙○之正確年籍資料及最新入出境資料供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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