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清償委任保證款項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查明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董監事是否均「已解任」?若已解任,則請具狀陳報該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以利法院送達,否則被告嶸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即有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1項書狀不合程式之起訴不合法情形。
二、請具狀陳報被告丁○○、乙○、丙○○等3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供參(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明被告乙○是否為外籍入士?若是,併請提出被告乙○之正確年籍資料及最新入出境資料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