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 告 郭海麟 郭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 告 陳榮昇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林語然律師 被 告 廖雅惠 被 告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21號刑事偵查 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榮昇涉有犯罪嫌疑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