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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44號

原告
郭海麟
原告
郭蜀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被告
陳榮昇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語然律師
被告
廖雅惠
被告
應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4021號刑事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陳榮昇涉有犯罪嫌疑過失致死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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