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晃奇律師
- 被告
-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上訴人吳極晟是否為台中市○○區○○段453-4地號土地上如該99年度簡上18號事件原審判決附圖A、B、C面積分別為78.62平方公尺、83.47平方公尺、39.8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