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上訴人吳極晟是否為台中市○○區○○段453-4 地號土地上如該99年度簡上18號事件原審判決附圖A、B、C 面積分別為78.62平方公尺、83.47平方公尺、39.87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