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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告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上訴人吳極晟是否為台中市○○區○○段453-4地號土地上如該99年度簡上18號事件原審判決附圖A、B、C面積分別為78.62平方公尺、83.47平方公尺、39.8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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