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9年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9年7月 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9年簡上字第18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