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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金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8號

原告
鑫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海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律師
被告
捷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訴訟代理人
張啟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代理人
李兆祥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金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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