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芬
- 6樓之1
上訴人與施瑞月、李彩鳳、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貿山有限公
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77,2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9,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