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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給付補償費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陳宗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上訴人
被告
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6樓之1

上訴人與施瑞月、李彩鳳、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貿山有限公

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77,23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349,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補償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