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即、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中市永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6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上訴人與施瑞月、李彩鳳、超峰汽車實業有限公司、貿山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給付補償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77,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9,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