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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

上訴人
黃子庭即黃惠珍
被上訴人
詹耀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9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公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8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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