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上訴人即 原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重訴字第9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21,7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4,1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