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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原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嘉隆、廖進義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68,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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