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嘉隆、廖進義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68,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