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大亞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及被告逢大電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嘉隆、廖進義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9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68,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