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4 日
- 當事人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劉敬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金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敬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志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30,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1,2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