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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姓名為乙○○、附表發票人為華府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廖泳淀,然聲請人登報則誤登載為聲請人姓名為蔡玫宜、附表發票人為華府旅行社廖泳淀,互核不符,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楊國精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0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華府旅行社股份有限│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98年7月15日 │22,000元 │BDA0000000 │ ││ │公司 廖泳淀 │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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