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9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惠雯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13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偉美企業社 吳慧美 │台中商業銀行軍功分│97年10月2日 │27,8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