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379號聲 請 人 威泰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5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3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鐘麗芳 ┌───────────────────────────────────────────────────────┐ │支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379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余明志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99年1月31日 │185,102元 │JT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