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548號
- 聲請人
-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9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99年度除字第548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臺灣銀行潭子分行 │98年7月31日 │98年7月31日 │220,900元 │CE0000000 │ │ │ │限公司 乙○○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