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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林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張元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又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5年2月22日所為之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及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林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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