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字第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43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支大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以中市警三分偵社維字第10600133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支大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15日19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支大恆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圖各1份、照片2幀等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