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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字第43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中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支大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以中市警三分偵社維字第10600133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支大恆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6年3月15日19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里○○路000號前。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吸食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支大恆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巡邏時當場查獲,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現場圖各1份、照片2幀等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秩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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