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33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黃啓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4362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啓方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黃啓方,於民國113年7月6日13時36分在不詳地點上網,於露天拍賣網站以使用者帳號「moreat」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棍(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案經民眾於內政部警政署署長信箱以Z00000000000號檢舉,復經由嘉義縣警察局移轉移送機關始據以調查,因認被移送人上揭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移送本院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移送機關認被移送人涉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行為,無非係以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電子郵件、會員帳號註冊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8月5日中市警行字第1130065421號函、警政署之陳情信件、露天拍賣網站使用者帳號「moreat」刊登之商品編號00000000000000賣場網頁資料為憑據,惟被移送人否認有何違序行為,並辯稱:我沒有露天拍賣網站的帳號,也沒有刊登販賣商品,卷附的網頁資料不是我申請的等語。經查:
㈠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次按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規定:「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據此即訂定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前段、第7項規定:「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卷內雖未實際扣得所指被移送人販售之警械,然據卷附露天拍賣網站之照片解說「剛硬破窗 按鈕迅速收棍」,堪認露天拍賣網站帳號「moreat」所販售之「NextTool安全求生伸縮棒便攜式甩輥機械輥收縮輥自衛合法戶外裝備破窗棍」係屬內政部81年4月29日台(81)內警字第81710682號函核定「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列舉「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屬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㈡惟露天拍賣網站帳號「moreat」之管領使用人註冊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雖與被移送人相同,註冊地址卻非被移送人之戶籍地址,再衡上開拍賣網站帳號之通訊電話0000000000用戶資料為全方位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所申辦,已難認上開帳號為被移送人使用;且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稱其身分證有遺失過,時間有點久遠,補發時間是106年8月28日,則該拍賣網站帳號究否為他人冒用被移送人身分申請註冊或為他人管領使用實屬不明,故系爭帳號之實際使用人應非被移送人,洵堪認定。又卷內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移送人確有販賣警械之情事,自難遽認其有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違序行為。移送機關未再提出補強證據,本件即乏證據證明被移送人有移送機關所指販賣警械之違序行為。從而,本件移送機關所提上開事證,尚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器械之違序行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