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217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秀菊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王本心

上列被移送人王本心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14年12月11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400865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本心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王本心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11月20日17時45分。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000○0號。

㈢行為:對關係人張柏真噴灑有殺傷力之物品即辣椒防護噴霧器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關係人未提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王本心於114年11月21日警詢之陳述。

㈡證人即關係人張柏真於114年11月20日警詢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

三、按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本條款之構成要件,須行為人客觀上有放置、投擲或發射具有殺傷力之物品之行為,且該放置、投擲或發射物品之行為有危害於他人身體或財產法益之情形,始足當之。又防狼噴霧劑係以辣椒氣體噴灑後造成他人感官刺痛之方式進行自我防衛,大量噴灑對於人體而言實有相當之危險性,屬有殺傷力之物品。是倘持防狼噴霧劑向他人或他人所在之處發射,因防狼噴霧劑經發射後,客觀上具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自已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處罰要件。次按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權利之行為,不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2條固有明文,惟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

四、經查:被移送人朝關係人張柏真噴灑辣椒防護噴霧器,致張柏真右臉不適,已對他人之身體構成威脅,自屬前述具有殺傷力之物品。而被移送人雖於警詢陳述:當時因關係人張柏真、張柏湲(即均為被移送人之阿姨)脅迫我弟弟王開士到社區1樓,並稱不講清楚不讓我弟弟離開,我喊三次請他們放開我弟弟並離開,張柏湲衝過來對我揮拳稱要讓我死,我才對天空噴防狼噴霧一下。沒有針對對象噴,因為我要防身才隨身攜帶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惟觀諸關係人張柏真於警詢陳述:王本心從地下室上來叫我們走開不然要報警處理,我們就回答請你報警,王本心立刻從身上拿防狼噴霧劑噴我臉部約五下等語(見本院卷第17頁),此與被移送人上述不符,且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資料足以佐證有被移送人所述之情事,況且,縱認其辯稱屬實,被移送人尚可選擇暫離該處以平息雙方情緒,或循司法途徑、其他正當管道尋求協助,而非以發射辣椒水之方式相加於他人,是被移送人上開所辯,實係卸責之詞,所辯洵不足採。是核被移送人之違序行為,堪以認定,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及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罰鍰。另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之非行,則為前揭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之非行所吸收,併予敘明。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秩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