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秩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李立傑
- 當事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泓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中秩字第137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陳泓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400738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泓勳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併處停止營業2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4年6月3日下午15時。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 ㈢、行為:於【蝦皮網路賣場】以賣家名稱「YUKI-小舖」(商業 統一編號:00000000,商業名稱:友紀嚴選工作室),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項證明屬實: ㈠、按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內政部於113年7月8日發布台內警字第11308725692、11308725694號函公告「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所列器械範圍,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再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又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 、第14條第1項亦有明文。本件被移送人於蝦皮網路賣場販 售之鋼(鐵)質伸縮警棍,參附卷之商品介紹圖所示圖樣,係行政院113年7月8日院台內警字第號函公布「警察機關配 備警械種類」所定之警械,為警械「警棍」種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除依法令之特定人可為持有外,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售賣之公告查禁之器械。 ㈡、被移送人並非上開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可為售賣警械即警棍之人,其於上揭時、地,於蝦皮網路賣場內以賣家賣家名稱為「YUKI-小舖」刊登商品「迷你登山杖 登山用品露營 運動用品」販賣鋼質伸縮警棍之行為,為檢舉人向警政署檢舉,由警政署函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再函轉移送機關,為移送機關之警員先至蝦皮網路賣場查詢後擷取販售頁面後(警方接獲檢舉後截圖時該商品已下架),再通知被移送人到案後而查獲等情,此據被移送人坦承在卷,復有查獲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函、蝦皮網路商場截圖照片附卷可稽,核被移送人販賣公告查禁之器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之事實明確,依法應予處罰。 三、本院審酌被移送人曾於113年11月17日起至113年11月25日12時20分止期間,因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鋼(鐵)質伸縮警棍,經本院以113年度中秩字第207號裁處罰鍰確定,仍不知改過,被移送人係再次違反同一規定,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附卷可稽,及其違 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與其手段、智識、行為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款、第2項、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辜莉雰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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