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雅捷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胤林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乃遲至同年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