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7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四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月十七日中分 三刑字第七○六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 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一五六七號日新網際網路(日新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田俊豪於警訊之供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現場檢查記錄表一紙)。 ⑷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 三、依社會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