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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唐敏寶

  • 原告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年度中秩字第四四三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國九十年月十七日中分 三刑字第七○六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凌晨一時許。 ⑵地點:台中市○區○○路一五六七號日新網際網路(日新企業社)。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 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證人田俊豪於警訊之供述。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現場檢查記錄表一紙)。 ⑷營利事業登記證一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七十七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唐敏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附錄裁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七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 察機關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 營業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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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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