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雅捷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胤林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八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雅捷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之代表人,因執行職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科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扣案如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