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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О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雅捷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胤林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簡易判決(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三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乃遲至同年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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